你的就是我的?夫妻共同财产应该这样定

日期:2020年08月17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秦梦菲 浏览: 打印 字体:

说到结婚,无论是结婚之前,还是结婚之后,对于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的确认还是要弄明白,以此降低因为财产而互撕的可能性...…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不是?看完下文,你心里就有数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更细化了夫妻间共同财产的范围,让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变得“不留死角”。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夫妻对财产约定优先适用法定,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该约定对夫妻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夫妻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若相对人不知该约定的,则夫妻共同清偿。

 

2、住房公积金 (区分关键在于婚前还是婚后)


每月的住房公积金,积累起来也是一笔不小的数目。在涉及分割住房公积金问题上,要区分该笔财产取得的时间是婚前还是婚后。离婚时的分割只能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因此,要计算出两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的总额后,再进行分割。如果住房公积金因某些原因无法提取,可以由一方根据其拥有的公积金及住房补贴的差额来给对方予以补偿。

 

3、婚后由父母出资购得的房产也未必是共同财产


父母在婚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受赠一方子女可以获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一方父母在婚后为子女出资购买房屋,则根据条例规定将该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有证据证明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子女。相应的,若子女双方以该共同受赠的出资购买的不动产,则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父母部分出资购买住房后过户给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后且该不动产登记在夫妻中非子女一方名下或夫妻双方名下,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该不动产的贷款,则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4、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5、保险的种类,情况不同


我国法律对于当事人自行出资购买的商业保险所产生的保险利益却并未涉及,所以一般情况下要具体情况具体看。


例如,具有理财性质的分红型保险和养老保险,该类保险在购买时,一般都是以夫妻一方名义作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之后也以夫妻共同财产定期缴纳保费,目的则是为了将家庭财产达到增值保值的效果。如果认定为个人财产,对另一方来说是相当不公平的。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将该类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保险财产分割的关键点主要和婚前婚后投保,是否是共同财产投保,保险的险种等各个因素有关。具体分割一般要看具体情况。

 

6、夫妻公司 (收益是共同财产,股权靠商量)


离婚案件中如何处理“夫妻公司”及夫妻对公司享有的股权也是一个难题。工商登记中载明的夫妻投资比例并不绝对等同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如果有证据证明工商登记所载明的事项只是设立公司时形式上的需要,则应按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去处理。


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有关“夫妻公司”问题时,既要以《民法典》为依据,又要兼顾《公司法》中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用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还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夫妻公司”,公司经营所产生的收益均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7.关于知识产权与收益  (婚后变成钱才算共同财产)


判定以该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判断标准,不是知识产权本身取得时间为判断标准,离婚以现有财产进行分割,智力成果只有转化为有形财产后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实现其价值的财产性收益不能估价予以分割,配偶在共同生活中付出的劳动,可从其他财产中予适当补偿,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