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开居住权的神秘面纱
(一)剧情回溯
去年一部热播剧《都挺好》在社会上反响热烈,剧中人物的经历因贴近老百姓的现实生活而引起强烈共鸣。剧中的孤寡父亲苏大强名下有一套房子,家里的保姆蔡根花看上其房子,欲和苏大强结婚。苏大强的子女担心父亲受骗,不同意二人结婚,引发一系列家庭矛盾。二儿子苏明成的名台词:“那她图你什么?图的就是你两年后人没了,房子归她。”这时候大家可能会想,怎么才能避免出现上述情况呢?不用慌,让《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居住权来回答这个问题。
(二)法律规定
居住权,是指自然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对他人所有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民法上的居住权不同于公法上的居住权,民法上的居住权是他物权,具有人身性、独立性和不可转让性。居住权人对于权利的客体只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不享有收益的权利,不能以此进行出租等营利活动。《民法典》将居住权规定在物权编用益物权分编第十四章第366条至第371条。
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367条第1款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第368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369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370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371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三)剧情评析
了解居住权的相关法律规定之后,我们可以知道苏大强的子女如果想要让保姆蔡根花和父亲苏大强共同生活,又不想蔡根花和苏大强结婚后,苏大强去世蔡根花分得房产,那么可以让苏大强和蔡根花书面签订居住权合同,约定一定年限的居住权。
一旦签订居住权合同,并经登记机构登记后,蔡根花有权和苏大强这个房屋所有人共同居住该房子。享有居住权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口头约定无效。居住权的效力自登记之日起,登记是居住权和租赁权区分的重要标志。
蔡根花对房子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但不能处分房子,也不能获得收益。蔡根花未经苏大强同意不得擅自出租房屋,即使双方约定出租房屋,房屋的租金由所有人苏大强享有。
关于蔡根花能够居住的时限,假如合同约定蔡根花享有居住权的期限为二十年,那么当蔡根花居住满二十年或者不满二十年提前去世的,居住权消灭。即使苏大强于五年后去世,但依据合同蔡根花对房子的居住权仍有十五年,苏大强的子女不得以苏大强去世这一理由强制要求蔡根花搬离房子。
当然,如果苏大强和蔡根花登记结婚后,苏大强于五年后去世,蔡根花作为配偶可以第一顺位继承苏大强的房子。蔡根花对房子的继承和对房子的居住权并不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