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人如此“任性”——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
在日常生活中,赠与行为随处可见:亲朋好友之间出于友好往来而相互进行的物品馈赠,商场超市为了吸引顾客而开展的产品赠送,企业出于社会责任感对社会的无私捐赠,这些都属于赠与的范畴。那么,对于赠与人而言,作出的赠与行为是否能够撤销呢?由于赠与合同属于单方面义务的性质,赠与人单方面承担给付的义务,因而,法律为此规定了赠与人的三种特殊权利,以保护赠与人在特殊情形下有权撤销赠与。
1、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成立后,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基于自己的意愿而任意撤销赠与。也就是说,赠与人虽已作出了赠与的承诺,但还未将承诺的赠与物赠送出去时,自己有撤销该赠与的权利。但需要注意的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或者经过公正的赠与合同不得任意撤销。
2、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是指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撤销原因时,赠与人依法撤销赠与的权利。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赠与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撤销赠与: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此处的抚养义务包括法定义务,也包括约定义务,但若受赠人无抚养能力,则其不履行义务不构成赠与撤销的事由。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同时,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继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这一期间与上述的一年都是除斥期间,一旦超过了此期间,赠与人不再享有撤销权。
3、赠与人的穷困抗辩权
赠与人的穷困抗辩权,是指赠与人在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时享有的拒绝履行的抗辩权。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六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和家庭生活,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即合同在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因此,在实践中许多赠与合同的成立都具有随意性,但我国法律基于公平、自愿原则的考虑,给予了赠与人一定的空间,使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撤销自己的赠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