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价很昂贵,请尊重他人的“名誉权”

日期:2020年08月30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王琪倩 浏览: 打印 字体:

日常生活中我们常能看到与名誉权相关的新闻,比如某明星起诉某公司侵犯其名誉权、某企业起诉某人发布的信息侵犯其名誉权等等;如果细心了解这些有关名誉权的纠纷案件,你就会发现,此类案件原告提出的诉求中,往往都伴随着因名誉权受损,而提出的高额金钱赔偿。对此我们不禁要问,名誉权到底是啥?为什么侵害名誉权会面临如此高昂的代价?下面我们结合案例来为大家介绍一下名誉权损害赔偿的法律知识。


1.名誉权的概念


名誉权是一项法律权利,属于人格权的一种。我国《民法典》在第五章设置名誉权和荣誉权为单独章节,其中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另外,第一百一十条总则部分对此也有相关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因此,享有名誉权的主体主要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如果这三类主体的人格权被他人使用侮辱、毁谤、泄露了重要隐私等方式所侵害,那么其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获得法律上的救济。因此,简单来看,名誉权就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2.侵害名誉权的形式


一般来看,侵犯公民人格尊严的常见行为主要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的侮辱、毁谤,但结合当前互联网时代背景,对互联网平台上发生的如发表侮辱、毁谤性的言论、恶意发布他人隐私等行为也可以纳入到侵害名誉权的形式中,值得一提的是,认定互联网平台上名誉权侵权的形式及事实具有一定的复杂性。2020年4月底,广州市中院发布了爱奇艺公司与网易公司名誉权纠纷的二审判决书,原告爱奇艺公司认为网易公司转载、发布的有关爱奇艺节目组在澳洲发生的负面新闻侵害了其名誉权,提出了五十万元的损失赔偿数额。一审与二审法院都围绕网易公司在微博、官网等平台发布的新闻是否造成了侵害爱奇艺公司名誉权这一焦点问题进行了审理,最终二审法院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认定,网易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严重失实”,故判定爱奇艺败诉。尽管爱奇艺败诉了,但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名誉受到损害”,作为一种侵害名誉权的形式,受害人可以向法院主张获得救济。


结语: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健全人格的重要组成部分,受法律的保护,名誉权的设立保证了人们能够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拥有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这不仅是对每一个权利主体权利的保护,也是建立和谐文明的社会所必须满足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