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为评估报告“验明正身”?

日期:2020年09月02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王科丹 浏览: 打印 字体:


如何对被征收的房屋予以补偿一直是征收拆迁事务中政府机关及被征收人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在实际情况中,政府机关经常委托独立第三方评估对拟征收的房屋予以评估以此来确定补偿的数额,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则是房屋征收补偿的重要依据,评估报告的合法性理所当然地受到了被征收人的关注。下面请读者跟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应该如何确定评估报告的合法性。

 

1、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法设立、独立执业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估价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房地产估价机构应依法设立,独立于征收双方之外,其工作范围只限于房屋价值的评估,而不参与整个征收过程。房地产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其行为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组织和个人的影响。

 

2、评估人员取得估价师执业资格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估价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后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人员。”房屋价值评估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关执业资格,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开展房地产评估工作,以房屋所在的区位、结构、面积和市场价格为客观依据,独立撰写房屋评估报告,提出专业的评估意见。

 

3、选定评估机构的主要程序合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屋被征收人拥有选定具体评估机构的选择权,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房屋征收部门尊重被征收人的意愿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只有选定程序合法,才能为之后作出合法的评估报告奠定基础。


4、评估异议复核程序合法


《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地产估价师作出房屋评估报告的,被征收人和房屋征收部门皆有权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二者对评估报告异议的,申请复核的程序要合法。

 

综上,我们可以看到,一份合法的评估报告需要在内容上满足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法设立和评估人员获得相应执业资格条件,在程序上满足选定评估机构和评估异议复核程序合法条件。在征收补偿过程中引入第三方评估,以合法的评估报告作为房屋征收补偿的依据,能够从制度上规范和完善征收补偿工作,一定程度上保护人民的财产利益、减少社会矛盾,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