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擅自调岗,员工可以说不!
实务中,因调岗引发的争议和纠纷频繁发生。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我们常能看到有这样的表述“公司可以视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工作需要,合理调整其工作岗位,员工必须服从,且薪随岗变”。公司能否擅自单方调整工作岗位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调岗即调整工作岗位,涉及工作环境、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的变化,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与员工协商一致而单方调岗,员工可以拒绝,要求继续按原劳动合同约定履行。
此外,我国法律也赋予了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形下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权利,即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调岗,但是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实务中,用人单位单方调岗一般有三种情形:第一种,基于法定的原因单方调岗。主要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第二种,基于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劳动合同约定了用人单位的调岗权,约定条件成就时,用人单位可以依约调岗。第三种,基于生产经营需要。用人单位有自主用工管理权,为了企业自身发展,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单方调岗,但需要保证调岗的合法、合理性。
在笔者与劳动者咨询过程中,曾遇到不少劳动者被迫调整工作岗位的情形,包括:变岗变薪不变地点、变岗不变薪变地点、变岗变薪变地点。深究用人单位调岗的动机,不难发现,多数企业随意调岗、恶意调岗的主要原因是逼迫劳动者自行离职或者固定以劳动者不服从工作安排、旷工等事由的证据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面对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不认可的前提下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的情形,,劳动者拒绝到新岗位报道或者仍在原岗位打卡的合法性判断,取决于用人单位单方调岗行为是否合法合理。笔者现列举实务审判案例中,法官对调岗是否合法合理认定的裁判观点,并对此进行分析,以期大家更好的理解调岗问题。
1、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调岗应当坚持协商一致原则
在冯某诉巨人龙学校劳动争议的(2017)京01民终6389号案件中,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核心问题是审查巨人龙学校对冯某岗位调整是否具有必要性和正当性,围绕此问题,应从四方面进行审查,即巨人龙学校对冯某进行岗位调整的动机及目的是否正当,是否出于经营或工作所需,是否构成恶意调岗;岗位调整是否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岗位调整后是否对薪资及其他劳动条件作出不利变更;调整后工作性质是否为劳动者体能及技术可胜任;如调整工作地点过远的,是否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此种不便利。二审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系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就上述内容进行调整及变更应当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在这个案件中,一、二审法院都一致认为用人单位单方调岗违法,但是二者认定思路不同。一审法院通过审查四个方面来判断调岗是否具有必要、正当性,而二审法院对调岗提出更高的要求。因为实践中很难判断用人单位是否基于经营管理需要还是其他原因对劳动者进行调岗的,为防止企业自主用工管理权的滥用,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坚持协商一致的原则,在单位举证证明确实出于经营管理需要的情况下,法院才进一步判断调岗的合理性。
2、擅自调岗至异地,员工可以拒绝
在张某诉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中,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在本案中,劳动合同约定张小姐的工作地点为北京,公司未与张小姐协商一致情况下,擅自将张小姐的工作地点调至远离其经常居住地的地方,属不合理调岗,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违法调岗情况下,公司以张小姐拒绝接受调店决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般工作地点约定的比较宽泛,导致用人单位可以按约任意在该地点范围内进行调岗,但距离劳动者的居住地点特别远。针对此种工作地点宽泛约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中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宽泛地约定工作地点是“全国”、“北京”等,如无对用人单位经营模式、劳动者工作岗位特性等特别提示,属于对工作地点约定不明。用人单位不得仅以工作地点约定为“全国”、“北京”为由,无正当理由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因此,用人单位不得擅自调岗,变更工作地点,除考虑对劳动者生活影响外,还应考虑是否采取合理的弥补措施(如提供交通补助、班车)等,否则员工可以拒绝变更。
调岗引发的劳动争议矛盾日益突出,对于调岗,用人单位需要完善公司规章制度及人事管理操作规程,设计劳动合同和岗位职责时时,注意关联岗位衔接,以避免违法调岗争议纠纷。劳动者不能太过意气用事,以故意旷工对抗单位不合理行为,需要自己分析或咨询律师分析公司当前调岗行为的合法性,注意固定证据,以备诉讼所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