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名目的拆迁改造,你家是哪种?
现实中,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土地及其成员所有的建筑物面临搬迁,政府常常以棚户区改造、危房改造、城中村改造、土地储备、腾退等名义进行。实际上,无论以何种名义进行搬迁都属于政府征收,应当以公平、客观、协商的原则,妥善解决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事宜。政府实为征收,那为什么还要以各种名目的掩饰实施征收活动呢?今天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征收改造的各种名目到底是啥。
一、棚户区改造
棚户区改造是重大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2008年以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将棚户区改造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关于棚户区和棚户区改造的定义,最早出现在《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中,本通知所称棚户区是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具体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
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或年度改造计划的改造项目,具体实施棚户区改造也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补偿方式采用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可以通过提供租赁型保障房等方式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或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条件下,纳入当地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
棚户区改造的出发点是改善困难群众的居住生活条件,但现实中,很多地方政府违背中央精神,进行改造的房屋不属于棚户区,仍按棚户区进行改造。
二、危房改造
为了改善低收入群体的居住现状和保护人身安全,地方政府需要对不适宜人居住的危房进行改造。关于什么是危房,我国《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对此作出明确定义,危房即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都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房屋是否属于危房,需要经过房产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若房屋鉴定为危房,一般会采用四类处理方式:(一)观察使用。这种处理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二)处理使用。这种处理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三)停止使用。这种处理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在现实中,有的地方基于城镇化建设需要,禁止居民进行改建房屋,导致很多老、破房屋变成危房,还有的地方在拆迁改造过程中,把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故意制造成危房或者虚假鉴定为危房,打着为了公共安全的需要实施强制拆除,这就是政府常见的“套路”,名义上为危房改造,实际为强制拆除,严重挑战法律权威,侵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三、城中村改造
城中村泛指都市里的村庄,具有城市和农村的双重特征,是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历史产物,它一般位于城市的郊区,原农民可能转为居民,土地属于集体土地性质,但土地上的房屋属于城市房屋的价值。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第2款规定,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区域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土地权利人请求按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但实务的政府拆迁中,拆迁人为了能达到低价补偿且快速拆迁的目的,可能会按照集体土地的价值进行补偿,严重侵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
四、土地储备
国家为了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储备管理法》规定,可以纳入储备范围的土地包括:(1)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2)收购的土地;(3)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4)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5)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实务中,地方政府进行土地收购时,应当坚持平等协商原则,严禁逼迫百姓签订收购协议。
五、腾退
腾退是指把房屋腾出来,把土地退出来交付给地方,我国法律上并没有“腾退”这个词,但个别大城市在实施征收活动中,会采用腾退这个词,其本质仍然是国家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