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爱红包,分手能要回吗?

日期:2020年09月14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秦梦菲 浏览: 打印 字体:

“迢迢牵牛星,皎皎河汉女。”传说中七月初七是牛郎织女鹊桥相会的日子,极富古典浪漫气息,他们的故事感动了无数华夏儿女,被称为中国的“情人节”。在每年的爱情节日里,恋人之间、夫妻之间会通过手机以微信、支付宝等发红包方式向对方表白、示爱。俗话说:“世事无常,且行且珍惜。”但是,爱情有时真的很不可靠,前秒彼此说相爱,后秒就已分开。那么问题来了,在七夕节期间发送的红包是否可以要求返还呢?如果要返还,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说明:文中的红包是指金额为5.20元、52.00元、520.00元、13.14元、131.40元、1314.00元等,即与数字“520”“1314”有关的红包。)


一、示爱红包到底是什么性质?

 

1、原则上,具有亲密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送具有示爱含义的红包或转账的,应认定为无偿赠与,不应认定为借贷。


【以案释法】


广东白云区法院曾办理过一起案件,廖某、黄某是初中同学,因同学聚会重新联系后,黄某经常向廖某诉说自己的婚姻生活以及生活的不满,廖某出于同学之情甘愿当倾听者。2016年2月16日至2016年8月6日,廖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共转账42笔款项给黄某,且上述转账均为特殊含义的红包,并在转账说明中备注较为亲密的话语。


法院认为:廖某与某之间的银行转账、微信转账及微信红包往来相互掺杂且频繁、紧密,多笔微信转账及微信红包款项配有暧昧、祝福等词语且多笔款项的金额蕴含特定的民间寓意,均反映双方存在超越一般同学感情的密切关系,与民间借贷中正常的交易习惯严重不符,并非正常的民间借贷往来,不存在借贷合意。


【案例索引】


一审: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15121号


二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粤01民终8866号

 

2、发送具有特殊含义数字的示爱红包或转账后,双方表明此项欠款为借款,并出具借条等方式作出约定的,应以双方约定为准,即应认定为借贷。


恋爱期间的转账的性质如何认定,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该款项是借款,在感情结束时,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感情结束后,也不能要求返还。新邦律师特别提醒,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520元”“1314元”等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要求对方返还时,很可能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

 

3、双方定亲之后,发送具有特定隐含意义数额的红包或转账,应当认定为恋爱期间男方对女方的小额赠与,不属于彩礼的范围。


【以案释法】


王某与刘某之间存在婚约关系。婚约期间,张某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给付姜某彩礼40000元。王某通过支付宝转账付给刘某6364元,多是以“520”“1314”等具有特定隐含意义数额给付的,均发生在双方定亲之后。订婚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亦未共同生活。王某将姜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彩礼46000元。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王某通过支付宝向刘某转账的总计6364元,多是以“520”“1314”等具有特定隐含意义数额给付的,且均发生在双方定亲之后。应当认定为恋爱期间男方对女方的小额赠与,不属于彩礼的范围。

 

二、发出去的红包符合什么条件能要回?


恋爱过程中,一方以要求对方支付金钱而主导恋爱进程,另一方则以迎合对方的金钱需求以维系恋爱关系,进而达到缔结婚姻的目的。


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支付或接受多笔、大额具有特殊含义的红包或转账,并非单纯以无偿转移财产权利为目的,从法律意义上可以理解为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即如果解除条件不成就(恋爱关系未解除或者双方缔结婚姻关系),那么赠与行为继续有效,赠与物归受赠人所有;反之,如果解除条件成就(恋爱关系解除或者未缔结婚姻关系),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赠与财产应返还给赠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