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情又冷血:民法典中可撤销婚姻的规定

日期:2020年09月15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王琪倩 浏览: 打印 字体:

“洞房花烛夜、金榜提名时”,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中,“婚姻”被认为是一个人的人生中最重要的事之一(当然在西方也是最重要的事之一),因此我国在建国之初的1950年就颁布了《婚姻法》,而且在长达三十多年的时间里,新中国只有这样一部民事法律,关于婚姻的缔结与解除,《婚姻法》中有明确规定。2020年中国制定颁布了中国第一部《民法典》,设置了婚姻家庭编,将婚姻法的内容吸收进来,并作出重大修改,其中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设置了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可请求撤销婚姻的规定,保证了婚姻一方在婚前对未来配偶的重要信息知情权。《民法典》的这一规定到底是对婚姻温情的保护、还是“冷血”的伤害呢?读者不妨看看下文的解读。

 

通过互联网案例数据库的查找可知,以“婚前未告知有重大疾病”为由请求法院判决离婚的司法案例并不鲜见,而这个理由也成为了提出离婚的正当理由。实践中,即使当事人以“对方未在婚前告知其患有重大疾病”为由提起离婚,法院也并不仅仅围绕这一理由考察双方是否应该判决离婚,而依然是依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考察被提起的离婚诉讼是否具备以下五种准予判决离婚的情形:(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对于符合离婚条件的,法院会判决准予离婚,对于不满足以上五种情形的,法院通常不会支持离婚请求。但这其中就存在一个问题:“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作为当事人提起离婚的主要理由,法院到底该如何回应?简单来说,对于以上五种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形中,“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应该如何适用?

 

此次在《民法典》中增加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可申请撤销婚姻的规定,就比较圆满的解决了此前存在的问题。如果以上规定得以适用,当事人根据前述规定申请撤销此前已经成立的婚姻,很可能也会面临一些问题,比如如果之前合法成立的婚姻被撤销,那将会面临何种后果?之前的财产又该如何分配?针对以上这些问题,可以通过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中相关规定找到法律依据。


我国《婚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结语:缔结婚姻关系不仅是人生中一件重要的事情,也是一个人所经历的一次重要法律实践。对此,保障婚姻双方在婚前对于未来配偶有关身体健康等重要的信息有足够的知情权,是对婚姻缔结的一种保护,更是对婚姻双方是否应结成婚姻关系的一种谨慎考量。《民法典》中对隐瞒重大疾病可请求撤销婚姻这一规定的设置,并不是一种残忍冷血的伤害,而是对每一段即将缔结而成的婚姻关系的保护,这一规定实际并不是一种对婚姻的限制和破坏,而是以法律手段保护婚姻关系在缔结过程中的真实性。婚姻应该以彼此坦诚为前提,而彼此坦诚的前提,便是对身体健康状态的诚实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