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老赖“自驾游”,债权人有希望了!
不断限制“老赖”的生存空间,才是对债权人的最大欣慰,一些老赖虽被限制乘坐飞机和高铁,但是并不妨碍这些老赖乘坐豪车到处潇洒。因此,2020 年必须对老赖出重拳,才能让老赖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湖北、浙江、福建三个省份不同法院的实施相似的“限驾令”,对老赖采取更加严格的执行措施,以维护法律的权威。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驾驶非营运小汽车的实施意见(试行)》(简称“限驾令”)。凡在十堰两级法院立案执行但未按通知书规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将对其采取限制驾驶非营运小型汽车措施。如果被执行人违反限驾令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限驾令”明确将“限制被执行人驾驶非营运性小型汽车”列入限制高消费选项,从根本上解决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失信被执行人为规避执行将汽车转登记到亲戚朋友名下,自己仍享受驾驶权利等失信行为,敦促失信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和社会公众可对限驾被执行人驾驶非营运小型汽车的行为进行举报,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奖励。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法院将解除其限驾令。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驾驶小型汽车”的实施意见》。对未在限期内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驾驶非营运小型汽车措施。其中还规定,如果限驾被执行人确因生活等必须要驾驶非营运小型汽车的,应当向法院提出申请;被执行人履行相关义务后,限驾令将解除。此前,限驾令已在云和法院试行一段时间,有了一定成效和基础,之后才在丽水市两级法院范围内进行推广。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驾驶小型汽车的实施办法》对正在执行阶段的失信被执行人发出限驾令,联合交警部门限制其驾驶非营运小型车辆。限驾的对象为在同安区法院立案执行、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自然人),公交车驾驶员、出租车驾驶员、网约车注册专职驾驶员等专职驾驶员除外。
对有驾驶营运车辆情形的被执行人,应在接到同安区法院限驾令后10日内向法院申报备案。未报备案者,被查获后视为隐匿收入,并依法予以相应处罚。如被执行人确因生活或工作所需,必须进行非营运驾驶,要先向同安区法院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驾驶。
新邦律师说:随着信息化执行越来越普及,限驾令已在全国各地推广,让欠债不还的失信被执行人“寸步难行”,才能更大程度打击抗拒执行法律文书的行为。鉴于老赖已成为无赖,法律在执行过程中必须采取一切强制措施,穷尽一切执行手段,让老赖活得艰难,寸步难行,所以,限驾令也是正当合法的执行措施。我们应该为已经实施限驾令的法院叫好,也呼吁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制定“限驾令”,以便在全国全面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