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是个“什么人”
日常生活中我们常能听到某某人是某某企业的“法人”、“法人代表”这种说法,对于一般的社会大众来说,“法人”和“法定代表人”之间没有区别,然而事实上却并非如此。那么,我们生活中所了解到的法定代表人究竟是个“什么人”呢?
一、“法人”VS“法定代表人”
日常生活中大家总是会把二者混同,甚至有一些法律工作者也会在称呼上将二者不做区分,这是应该予以注意的行为。实际上,法人与法定代表人是不同的概念。
法人是民商事法律领域一个常见的概念,它与法律上的“自然人”相对,曾有人说“法人不是人”的话在某种程度上是正确的。法人其实是指依法成立的组织,只不过法律将其拟制出一种人格,将其作为“人”对待,可以与“人”一样享有名称权、财产权,但是它并不是真正的“人”。
法定代表人的概念则相对法人更好理解一些,我国有关法定代表人的立法主要是在《民法典》、《公司法》、《企业法》、《民事诉讼法》中。我国《民法典》第三章设置了法人相关的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因此,法定代表人可以理解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法人主要负责人。
二、法定代表人的权力和责任
我国法律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度,这也就意味着一个公司只能有一个法定代表人。总的来看,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全权代表,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公司参加民事活动,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如我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以及我国《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由此可以看到,法定代表人拥有公司当中的许多核心权力。在这些权力当中包括但不限于:对外签字权、财务的控制权、参与诉讼权等。虽然法定代表人权力很大,但相应的,其也要承担公司经营当中的很多责任。
《民法典》第六十二条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行为而至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情况,“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尽管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管理过程中享有比较多的权力,但其实法定代表人也要为其行为和企业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可以说是“权力与风险并存”的一个职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