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拆迁户拥有这几项权利!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较征收人相比,被征收人往往是弱势一方,我国法律为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赋予被征收人一些法定权利。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所拥有哪些权利呢?今天,就跟大家聊聊这个话题。
一、救济权
不论是国有土地征收还是集体土地征收,被征收人都可以对不合理、不合法的行政行为起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但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的时效期限是60天,而行政诉讼的时效期限是6个月。一旦错过这两个期限,即使拆迁补偿再怎么不满意,也很难再从法律途径去解决该问题。
二、拆迁补偿方式的选择权
我国法定的拆迁补偿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货币补偿;第二种是产权置换,简单来说是征收方为被征收人提供一套安置房,这个安置房面积一般是以1:1的形式进行安置,个别地区会采用1:1.2或1:1.3的形式进行安置。
由于我国各省市的发展水平不同,有的地方已经开始适用第三种补偿方式,也就是将货币补偿和房屋置换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偿,但一般情况下,选择第三种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所获得的货币补偿会比单独选择货币补偿的数额少,且房屋面积也会比选择产权置换的略低。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当然,这里还需要注意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三、评估公司的选定与申请重新评估或鉴定权
在关注拆迁补偿时,一定要先注意自家房屋的评估报告,如果拆迁补偿不合理的话,我们一方面从拆迁流程是否违法着手,另一方面则可以根据评估报告是否合法着手。
如果对拆迁补偿不满意,先不要着急签署补偿协议,可以先看看评估报告上的数额是否准确,若不准确,被征收人是可以申请重新评估或者鉴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四、房屋承租方的权利
如果承租方对房屋内进行装修的话,那么承租方是可以要求出租方或征收方给付相应的补偿的,当然,承租方在得知房屋要进行拆迁时,也要积极与出租方协商终止合同,退还押金等事宜。
五、听证权与知情权
不管是农村拆迁还是城市拆迁,在正式下发征收公告时,征收方都应当对征收范围内的居民开展听证会,这是十分有必要的,也是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所以,广大被征收人不要觉得听证会不重要,一般情况下,我们可以在听证会上表达自己心仪的拆迁补偿数额,征收方也会以此为依据进行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