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朋友圈:你的“地盘”不能任性

日期:2020年09月19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田丽 浏览: 打印 字体:

昨日,“朋友圈骂人被判处朋友圈道歉10天”话题登上网络热搜,张某和李某因商业合作产生矛盾,为了泄愤,2019年6月16日至17日,连续两天在自己朋友圈发布对李某涉及侮辱性、诽谤性语言,其中一条还贴出张某的照片。张某发现后,于2020年1月13日以李某侵犯其名誉权诉讼至法院,要求李某删除发布的侵犯名誉权信息,并在朋友圈公开赔礼道歉以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温州市欧海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作出审判,判决李某以不屏蔽任何人的方式公开发布微信朋友圈向张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发布的道歉内容至少保留10日。

 

微信朋友圈在早期刚流行的时候,大家的微信好友多是自己的亲朋好友,很多用户喜欢在平台上记录自己的工作、生活状态,有些用户与朋友分享好心情、个别用户吐槽生活不易。随着微信的广泛使用,微信好友越来越多,微信朋友圈信息传播具有广、快、捷特性,微信朋友圈已不再是自己的私人空间,逐渐成为网上“公共场所”。

 

我们国家倡导言论自由,但对于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言论仍然禁止,为了规范互联网环境,相关部门出台政策进行规制。法院在司法审判时,也根据社会发展作出合理、公平的裁判。

 

对于因微信朋友圈骂人而诉至法院的案例,近日的热搜案件不是第一例。2017年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朋友圈骂人的名誉权纠纷案件(案号:(2017)鲁1581民初1406号),原被告也是因为业务合作不愉快,二人发生言语争执,原告将被告微信拉黑。被告先后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多条谩骂、诋毁原告的信息并附有原告微信资料截图和原告微信聊天截图片。原告知情后,在被告发布上述内容期间,也相继在自己微信朋友圈对此进行回应并发布对被告及其丈夫不利的不正当语言,后来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书中写道,微信朋友圈是公共空间,被告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侮辱原告的言语,超出一定限度,在主观上可认定有侵害原告权益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发布信息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被告侵害了原告名誉权,从而作出判决,被告在朋友圈连续三日发表致歉声明,并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司法审判对人们具有警醒作用,那些把朋友圈当作“私人空间”的人,随意曝光信息、指名道姓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在自己的朋友圈辱骂他人,损害他人信誉,降低他人的社会评价,受害人有权利拿起法律武器,要求加害人删除侵权信息、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