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也有话语权: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
在中国家庭中,孩子作为核心利益的获得者却常没有太多话语权,古代家长教导孩子要“亲亲尊尊”,婚姻大事也要在“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下完成。近现代以后,“父母离婚时孩子归谁”、“父母收走孩子的压岁钱乱花怎么办”等问题不仅困扰着大人,实际上也困扰着孩子,孩子虽然是家庭关系中的弱者,但其合法权益不能被侵害,他们的话语权也应该被保障。《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了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了这一原则在父母离婚案件中的适用。
纵观国家的法律体系,民法作为规范和调整自然人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法,保护弱者的倾向性较为明显,监护法律关系又在所有法律关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我国法律规定监护制度由未成年人监护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监护两类,执行监护事务的人称之为监护人,受监护和保护的对象称为被监护人。《民法典》中有关“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就体现了我国法律对被监护人权益保护的重视,对于该原则的具体适用,我们以未成年人监护为切入点展开。
回溯我国民事立法可以发现,最有利于监护人原则被确立在现行《民法总则》,该立法目的是最大限度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2020年5月新颁布的《民法典》同样将该原则纳入其中。对此可以设问,此处提到的“最有利于原则”到底该如何判断?
实际上,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主要以被监护人的内心意思表示为依据,在此之上做出裁定或判决,从而实现被监护人的自我利益诉求,简单来看,就是以被监护人为中心的司法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提到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由此可以看到,离婚案件中,作为家庭重要组成成员的孩子也有了“话语权”。
除上述离婚案中对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的适用,在一般的司法实践中该如何判断“最有利于”的标准呢?对此存在三种不同学说。一是有学者主张形式上“最有利于被监护人”,这是指通过在司法实践中形成一种带有标准化或惯例性的司法模式来解决同类民事法律关系问题,以实现对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最大限度的保护。二是主张实质上“最有利于被监护人”,这是指在民事司法实践中,司法工作人员可以基于案情事实以该原则为指导,本着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处理相关问题,以实现对被监护人合法权益保护的最大化。三是被监护人内心真实意思说,这指的是在民事监护法律关系纠纷出现时,司法人员可通过询问被监护人意见或探究其内心真实意思来确定其合法的权益诉求,并要求监护人履行相关的责任和义务,或者对监护权予以变更与终止,第三种学说是监护制度中国际通用的一般规则,“意定监护”规则就以此为基础。
立基于此,“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应该以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基础,以被监护人为本,尽量明确其监护需求和内容,比如是否需要陪伴、是否物质需求较高等,将情感、精神、效用等作为判断因素,在此之上权衡案件中监护人和被监护的利益关系,最终得出真正“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法律适用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