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建虽违法,强拆有程序

日期:2020年10月12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王琰 浏览: 打印 字体:

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之规定,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过程中,当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因补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时,征收方常会以“拆违”的名义对被征收房屋实施强拆,从而达到拆迁的最终目的,故而在实务中,行政强拆行为多有违法情节,当然,也不乏存在一些客观上确实违法的建筑,那么,如果被征收房屋确实是违法建筑,想要将其强制拆除需要通过怎样的法律程序呢?


一、建筑违法性调查


有权审查建筑违法性的部门一般是规划局或者规划委员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由以上部门派出调查人员对建筑违法性进行调查,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入户调查,并向当事人出示相关的证件,调查人员在调查时需要记录下违法建筑的详细地理位置、面积、结构和修建时间等。


二、责令限期拆除


调查完毕,如果被调查房屋确系违法建筑,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书》,该决定应当要包含以下内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责令限期拆除的法律依据;告知当事人拥有法定救济权利。


对于认定为违法的建筑,必须依法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并等到当事人对该限期拆除决定法定起诉期限届满才可以依法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三、依法进行催告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催告通知书》,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载明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与方式,并且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四、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并公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确认需要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后,由相关部门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需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并进行公告。


其实,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就是考虑到违法建设涉及到当事人的重大财产权益,如果在此过程中,当事人对强制拆除有异议,那么可以及时的提出复议和诉讼来维护权益,否则无法保障当事人的救济权利。


经过以上程序,就可以对违建房屋实施强制拆除了。

 

行政机关不经过法定程序直接对违建房屋实施强制拆除,不仅会导致强制拆除行为缺乏法定依据,而且剥夺了当事人陈述申辩和救济的权利,由此可见,即使是违建房屋,实施强制拆除亦需经过合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