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经济补偿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离婚,无外乎孩子和财产。提到财产很多人首先想到的就是车子和房子,其实不然,夫妻共同财产所涵盖的范围极其广泛。那么,离职经济补偿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简介】
李某在一家外企工作,2019年10月从公司离职,离职时取得经济补偿金20万。2019年11月,李某的妻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住房一套,李某名下的汽车一辆以及李某离职时的经济补偿金20万,对于离职的经济补偿金李某认为不应分割,双方争执不下。那么,离婚时经济补偿金到底是何种性质,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予以分割呢?
一、离职经济补偿金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离职补偿金是劳动法规定对于职工离职时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
二、经济补偿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内夫妻一方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对于一方取得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未明确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费用,目的是对劳动者离职后一段时间内的生活提供一定保障。
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而确定。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制度包括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类,并以法定财产制为主。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原则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均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该财产的取得具有特定的人身专属性而属于个人财产。
比如,夫妻一方因受到人身伤害而取得的残疾赔偿金,因具有不可分割的人身专属性,应认为一方个人财产。
离职经济补偿金是基于工作权利的丧失而丧失,并非单纯基于人身关系而产生。离职经济补偿金,不像人身伤害中的残疾赔偿金与人身关系密不可分。但又不同于工作、奖金等劳动报酬,不能简单将其全部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这个问题,我国法律目前无明确的规定,导致实践中有两种观点:
一种认为观点认为离职补偿金是个人财产,是劳动者以放弃长期、稳定的劳动期待收入为代价换来的,因此,离职补偿金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工资、奖金所得,它与劳动者的个人身份具有严格密切的关系,是对个人生存权、劳动权受到严重影响时的补助,与婚姻关系没有明显内在的必然联系。
另一种观点认为离职补偿金是共同财产,理由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离职经济补偿金是有些企业为了保障改制解除劳动关系后其个人及家庭的正常生活而发放的,该经济补偿金类似于破产安置补偿费,夫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三、在审判实践中大多数法院支持第二种观点:
【(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0297号判决,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被告离职时领取的经济补偿金,被告在法庭询问下予以否认,在经法院调查下才予以认可,并辩称现已消费完毕,本院认为被告离职一年多时间,39万元钱款全部消费完毕不符常理,且亦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对此予以佐证。即使存在高额消费,该钱款系夫妻共同财产亦应征得原告同意,现被告称钱款已消费完毕,实侵害原告的相应利益,理应对原告予以补偿。被告对该笔钱款有隐匿行为,应予以少分或不分。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陈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某经济补偿款25万元。
依据上述案例,再结合其他的审判实例,我们发现大多数法院都认为夫妻一方离职时的经济补偿金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夫妻离婚时应当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