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竟然是“侵权行为”?
近日,一则“男子发病两名医学生施救无效痛哭”的新闻冲上微博热搜,引来大量关注,新闻中的施救者为某医科大学的硕士研究生,在当时的危急情况下,两人对患病男子轮番实施心脏复苏和人工呼吸直到救护车赶来,两人为此也错过了本应乘坐的列车。该事件被网络舆论公开后,网友们对此有不同的看法,一方面大家肯定二人这种见义勇为的行为,另一方面有人认为两名学生的行为属于“非法行医”,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发病男子的权利。站在法律角度去看,该行为到底该如何定性?如果是见义勇为行为导致侵权,二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一般来讲,见义勇为是指个人不顾自身安危通过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等方式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一种行为,我国有不少相关法律规定了见义勇为行为。以上述事件为例,两名医学生的行为就属于见义勇为。
对于见义勇为过程中出现的侵害受助人权益的情形,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明确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该条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了如果属于紧急救助行为造成的损害,见义勇为者应免除民事责任。
综合到新闻中的情况,如果两名医学生的行为符合相关医疗救助规范,即并未有故意伤害或者错误的医疗行为出现的,则不应该认定两名救助者侵犯发病男子的权利。
至于网友们提及的“非法行医”一说,我国法律及多数法学界学者认为,“不能把任何医生或医学院学生的救助行为和非法行医联系起来,因为非法行医是指没有医生执业资格而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在紧急的情况下,两名学生并不属于冒充医生的情形,也不存在盈利的问题,因此网友们指摘两人“非法行医”终究是站不住脚的。
从法律价值取向角度看,法律更倾向于保护实施见义勇为的人不受法律指责的权利。2017年,在国内引起热议的“男子救人压断肋骨反遭亲属索赔”一案中,药店老板为老人施救意外压断老人肋骨,老人亲属将药店老板诉至法院,最终法院没有支持老人家属的诉求,让药店老板的善意行为得到了呵护和弘扬。
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律相关规定,除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外,原则上对见义勇为实施者是豁免责任的,这是来自法律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肯定与保障。但在生活中,依然存在不少见义勇为者被“冤枉”甚至“陷害”的情形,这些情形多数发生在没有目击证人、见义勇为者举证困难的案件中,加之近年来的许多负面报道,让许多人不敢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虽然社会整体风气偏向于弘扬见义勇为精神,但制度层面,尤其是法律制度还需要对见义勇为行为作出更加周全的保障,以避免“流血流汗又流泪”好人寒心的情形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