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关系必须书面形式吗?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从以上法条得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以书面形式,但在实践中,劳动者确有其他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已被解除或用人单位认可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等例外情形的,也应确认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的事实。
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第一、无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口头解除劳动合同但无其他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已解除,用人单位也否认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仲裁机构或法院不认可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
案例1:
2018年7月9日,周医生与A医院门诊患者发生冲突,门诊患者对周医生的医疗行为极其不满意,导致门诊患者想对周医生使用暴力。该事件严重影响了A医院的形象,A医院的院长找周医生谈话,但周医生不但不承认错误,反面对A医院的院长恶语相向,A医院的院长建议周医生休息几天,但周医生认为院长是有意不让其上班,三天后,周医生便去其他的医院上班去了。随后,周医生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请求A医院补发工资32136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1847元。
某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首先、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职工工资表,申请人领取工资凭证,申请人提交的银行流水,可证明被申请人需要补发3000元产假期间的工资差额给申请人,申请人请求补发工资32163元的仲裁请求应部分予以支持。
其次,关于经济赔偿金,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口头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但结合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被申请人未依法开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给申请人;申请人也未依法以书面的形式通知被申请人提出离职,双方均无法证明劳动关系已解除,故申请人主张的经济赔偿金不予支持。
第二、 无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口头解除劳动合同且结合其他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已解除,法院认可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
案例2:
(2016)川01民终10771号判决书中,某法院判决认为,综合在案证据分析,物业公司提供的打卡记录显示,汪某某2016年3月25日有上班打卡记录,没有下班打卡记录,之后再无上下班打卡记录,这与汪某某在案陈述2016年3月25日接到口头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后物业公司删除了其考勤指模致其无法正常打卡相吻合。
本案中,物业公司主张汪某某系自动离职,并提交《通知》一份,该《通知》载明汪某某旷工时间为3月26日至3月28日,即发生在汪某某接到宏达世纪物业公司口头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之后,因此,某法院对宏达世纪物业公司上述主张不予采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物业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其系合法解除与汪某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汪某某支付赔偿金1700元。
新邦律师说:
解除劳动关系原则上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但劳动者确有其他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已被解除或用人单位认可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等例外情形的,也应确认劳动关系已经解除。
如果强调必须以书面方式方可解除劳动关系,就会给那些劳动用工管理不规范的用人单位可乘之机,他们借机不出具书面解除决定或证明,让本已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无法追偿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或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既不利于公平公正地解决劳动纠纷,也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不利于促进劳动关系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