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前户口迁入,可否分得拆迁补偿?
农村房屋拆迁不仅涉及房屋,还涉及宅基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由于我国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制度,宅基地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密切相关,因此,我们常看到这种现象:户口外迁的人,听说村子里要拆迁,又在拆迁前把户口迁入原村,目的是能够分得拆迁补偿。这样做行吗?今天,小编跟大家一起聊聊这个话题。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在拟征收土地时,需要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对农业户口数、人口进行登记,而且在确定征收范围且征收公告发布之后,户口冻结,不允许户口迁进来,以免大批人口向征收项目区迁入,导致过高拆迁补偿费,但是由于监管疏忽,总会有“漏网之鱼”,在征收公告确定后,将户口迁入征收项目范围。
拆迁前迁入户口,是否应该享有拆迁补偿权益?对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没有明确规定,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迁入户口或者分户。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根据征求意见稿得知,确定拆迁后,相关部门开始冻结户口,暂定办理户口变更手续,最长时间为1年。也可以看出,如果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发布之后,再迁入户口的,国家不再给予拆迁补偿;如果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发布之前,已迁入户口的,是可以获得拆迁补偿的。
有的地方省份对于拆迁前,户口迁入是否获得拆迁补偿也有明确规定,比如四川省,《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补偿:(一)房屋转让、分割、赠与;(二)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三)迁入户口或者分户;(四)其他为增加补偿费用实施的不当行为。”四川省对于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告以后,不能再将户口迁入处于征收项目的范围之内,即使违反规定,存在将户口迁入的行为,也不会享有拆迁安置补偿权益。
迁入户口是享有征收补偿利益的考虑因素之一,但是各地方对于不同征收项目实施的补偿政策不同,并不是只要户口迁入,就一定享有征收补偿利益,还需要结合是否实际居住、居住年限、是否符合征收补偿政策等多个因素,并依据公平原则进行综合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