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的弯路要少走

日期:2020年11月01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田丽 浏览: 打印 字体:

早些年,一些设置在农村的工厂外围墙都会写着“高高兴兴上班来,平平安安回家去”,这句话不仅是一句有关工作的标语,实际上也是工厂的一种承诺。随着时代变迁和发展,科技的进步为劳动者的人身安全提供了重重保护,但是与工伤有关的问题依旧是每一位劳动者关注和关心的内容。下面小编从工伤认定、社保部门的受理、不服工伤认定的救济等方面为大家介绍一些基础内容,如果劳动者遇到工伤认定的情况,希望以下内容能够有所帮助。


一、能够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可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分别是: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此外,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视同工伤的情形,分别是: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因此,如果劳动者受伤的情形符合上述规定被认定为工伤,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


如果劳动者因工受伤,一定要注意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在期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自劳动者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怠于或者晚于规定的时间申请工伤认定,可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由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申请工伤认定需提交的材料


《工伤认定办法》第六条对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交的材料做出明文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在此需要提请劳动者注意的是,若用人单位与劳动之间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但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则必须先要通过提起劳动仲裁的方式确认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拿到最终的裁决书或者判决书,用该份书面文件作为上文(一)中的材料提交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四、社会保险部门的受理期限


《工伤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相应地文书,即决定受理的,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劳动者的工伤认定申请结果出具书面文件。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五、不服工伤认定结果的救济


《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若提起行政复议,则应根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向有关机关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