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行政行为无效是否受起诉期限的限制?
前段时间,有当事人咨询法律问题:15年前,有人冒用其名义进行股东登记,公司注销后仍存在债务纠纷。直至当事人被诉至法院才得知自己牵涉其中,被冒名为股东,且已进行工商登记。时隔10多年,冒用人已去世,公司也已注销,但却留下债务纠纷。当事人一直不知道自己是股东,也从未参与利润分配。为了撇开债务,去掉股东身份,当事人想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今天,小编要讨论的话题是行政行为哪些情形下无效?确认行政行为无效是否受起诉期限的限制?
我国立法明确规定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一)行政行为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二)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规范依据;(三)行政行为的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四)其他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
我国行政法明确规定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最长起诉期限除了因不动产提起诉讼案件为20年外,其他案件为5年(起始时间是作出行政行为之日),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对行政行为提起确认无效之诉是否受到起诉期限的限制,我国的法律及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行政行为提起确认无效之诉是否要受到起诉期限限制”对答复中提到,最高人民法院倾向于认为提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之诉不受起诉期限的限制,行政相对人可以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国家机关确认该行为无效。
但是由于法不溯及既往,有时间点的限制,以2015年5月1日为界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2015年5月1日之前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根据该司法解释可以确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2015年5月1日之前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对于2015年5月1日之后作出但行政行为,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之诉的,无论时隔多久,都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