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强拆”,如何申请赔偿?
在国家法律法规越来越完善的今天,征地拆迁本应该是一件值得高兴的事,丰厚的拆迁补偿让很多被拆迁人可以过上幸福的生活。但有人欢喜有人愁,有些被拆户当初没有经过任何批准,便擅自搭建房屋用于居住,法律规定对于这些擅自搭建的房屋是不予补偿的。
但是,如果拆迁部门通过违法强拆的手段拆除违建,这种情况下被拆户是否有权获得赔偿?遇到这种情况,当事人应该怎么办呢?应当如何维权呢?是否会有损失赔偿?诸如此类问题比比皆是。本文,新邦律师结合实际案例,释法说理,以帮助广大被拆迁人挽回损失。
【案情介绍】
张先生位于X村的房屋在2018年5月11日被镇政府组织人员强制拆除,张先生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镇政府强拆行为违法。经法院审理,确认了镇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但镇政府在法院判决违法后并无任何与张先生沟通协商行为,判决只是成为了“判决。
镇政府非法拆除张先生房屋、院落的行为,已经造成张先生拥有合法财产权利的房屋、院落变成一片废墟,屋内物品无一幸免,全部损毁。
在张先生看来,镇政府对此并不在意,对于自己的损失也置之不理。本是镇政府违法拆除行为,对张先生合法财产造成巨大损害,严重影响张先生正常生活,有权获得的赔偿,却变为“无理取闹”。张先生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已经不能期以镇政府主动予以保障赔偿,遂决定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利益。
【新邦律师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本案中,法院已判决确认镇政府违法,镇政府的行政行为已经侵犯了张先生的合法权益,作为具体实施机关,应由其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张先生进行赔偿。
对于房屋被强拆,如何申请赔偿?能获哪些赔偿?具体如下:
一、房屋强拆后如何申请国家赔偿?
被侵权人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也可以首先确认行政机关的行政强拆行为违法,待法院判决确认其违法性后,单独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由赔偿义务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未作出赔偿决定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诉讼中的赔偿判决,则依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当事人有权上诉。
二、房屋强拆后可以获得哪些赔偿?
(一)房屋价值的损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均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评估前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这也肯定了应当以房屋实际面积计算赔偿数额。
(二)被埋物品及房屋装修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征收人未对屋内的物品进行清点登记造册,就应当承担不能举证的不利后果。
(三)搬迁、临时安置补偿等损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征收房屋的补偿除房屋价值外,还包括搬迁、临时安置、对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等。上述费用都属于强拆造成的直接损失,被侵权人可以向行政机关主张赔偿上述费用。
新邦律师提醒大家,拆迁活动中,如果你的房子被认定为违建,不要惊慌,更不要讳疾忌医,第一时间与专业拆迁律师取得联系,看一看是否有机会争取正常的补偿,就像案例中的张先生一样,如果没有提起诉讼,不但不能确认强拆部门行为违法,甚至可能一分钱的赔偿都拿不到。所以面对违法强拆切莫错过时机,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发生。而在实际维权过程中,对这些细节的维权应用,需要更充分的法律知识储备,和更丰富的维权实践经验。专业律师会根据法律规定和实务操作经验,保障委托人合理合法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