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合伙中的合伙人要一辈子背债吗?

日期:2020年11月11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秦梦菲 浏览: 打印 字体:

法人合伙是我国特有的一个概念,世界上其他各国并无法人合伙与个人合伙之分。我国法律对法人合伙问题并无直接规定,但是,为了推动和规范各种经济联合的发展,我国曾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别需要说明的是,1986年4月1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法人联营作了专门规定,一般认为,合伙型联营就是法人合伙。


一、[法人合伙的概念与内容]


法人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人以上的法人之间根据合伙合同的约定而设立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债务,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联合组织。


(一)法人合伙的合伙人限于企业法人之间或企业法人与事业单位法人之间。即在法人合伙关系中,必须有一个合伙人是企业法人。


(二)合伙人应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如果参与联营者只分享盈利不承担亏损责任,这类联营合同是无效的,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法人合伙的法律特征]


(一)法人合伙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联合组织;


(二)主体限于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三)法人合伙合同是合伙组织存在、活动及其成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


(四)法人合伙各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五)法人合伙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


(六)法人合伙各方投入的财产仍归各方所有,但由合伙各方共同使用,合伙所得利益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由各方按出资比例、协议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分担。


三、[有关法人合伙的政策]


我国现行法律政策允许法人成为合伙人。


我国《民法通则》第52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四、[合伙人的责任承担]


实际上,在生活中很多企业之间的合作采取这种形式,但是当事人往往没有意识到,以至于在发生纠纷时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法人合伙的形式相对于成立合伙企业或者公司而言,具有成立和运营程序简便的特点。并且与个人合伙相比,合伙的主体是依法承担有限责任的法人,故而法人合伙的合伙人不像个人合伙那样承担无限责任,仅承担一种“相对”的无限责任。即各合伙人只以各自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为限承担合伙债务责任,不以其成员的个人财产承担债务。该种责任承担方式与公司相似。


总之,法人合伙在我国有其存在合理性和自身价值,我们应从法律上鼓励、扶持法人合伙,而不应当采取禁止的方式。如果禁止法人合伙,那么我国现存的合伙型企业联营和企业集团势必解体或改变为合同关系,这一方面会违反公平、效率原则,造成社会资源和财产的巨大浪费;另一方面,会削弱、阻碍中国企业联营和企业集团的作用的充分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