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的那些事
每个会开车的人都要经历学习驾驶知识这个过程,这不仅是司机遵守交通道路行车规则的基础,也是对未来确定交通事故责任的依据。当拿到驾驶执照的时候,司机们就应该一直紧绷心中的那根“行车安全”的弦,但如果不幸遭遇了交通事故,快速准确地找到事故双方的责任不仅有利于后续事件的解决,也能够在事故认定的过程中切实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一、交通事故责任的概念
在学理上,机动车交通事故概念被界定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及其他在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以及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上,进行交通活动的人员,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机动车交通事故一般具有四个比较明显的法律特征,分别是:(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发生在道路交通领域;(2)责任人与受害人在事故发生之前不存在相对性的民事法律关系;(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主要形式是人身损害赔偿,但常有财产损害赔偿;(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既受特别法调整也受基本法调整。第四个特征决定了确认交通事故责任所具有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的困难。
二、交通事故责任的确定
实际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与医疗事故责任、工伤事故责任、学生伤害事故责任以及火灾事故责任相似,基本上都由特别法具体规范。但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调整除有《道路交通安全法》之外,还有《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编的规定予以调整,而且在侵权责任编的调整中也存在特殊规定和一般规定的调整问题。
侵权责任编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特殊责任主体作出了特别规定,并且在赔偿责任的具体规则上,要适用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性规定。因此,在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适用法律的时候,既要适用特别法的规定也要适用基本法的规定。在有法律依据以后,就应该确定机动车交通事故归责原则了。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无过错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原则即是指承担责任以己方有过错为依据;无过错责任则是指除非能证明己方已经进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否则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适用无过错原则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是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人身损害的交通事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机动车相互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另一种是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相互之间造成损害的交通事故。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基本规则
结合我国相关法律和司法实践,可以总结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基本规则。
第一,保险优先原则。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首先是由机动车强制保险赔付。在强制险范围内,不适用侵权法的规则,不问过错,只按照机动车强制保险的规则进行,机动车强制保险赔付不足部分,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则处理。
第二,二元归责原则体系。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人身损害的,适用无过错责任;机动车相互之间造成损害,以及其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第三,适当的过失相抵规则。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在交通事故中各有过错的构成与有过失,实行过失相抵。应当注意的是,由于实行优者危险负担规则,因而在按照过错程度和原因力规则确定了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后,应当适当增加,以不超过10%为妥。例如,双方责任为同等责任,则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不超过60%的责任。
第四,机动车一方无过错。机动车一方无过错,损害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一方的过失引起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具体数额可以按照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过错程度具体确定,最低不应低于5%。在一般情况下,应当在5%~10%,根据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过失程度,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
第五,受害人故意。交通事故损失是因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故意引起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对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为“故意碰撞机动车”才可以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其范围过窄,凡是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故意引起的交通事故损失,都应当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若行为人遇到交通事故,可以本文介绍的内容,分析判断交通事故的责任;如果仍有疑问时时,可以要及时咨询律师,以免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