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对集体土地征收,农民最看重的无疑是拆迁补偿款,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这两项权利又决定着农民能够获得多少的拆迁补偿款,那拆迁补偿款的标准是什么呢,下面跟着小编一起看看吧。
一、一般规定
(一)补偿安置依据:
被拆除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记载为准。如记载与实际不符的,除已依法确认的违章建筑外应以实际面积为准。
(二)特别情况的处理:
1.征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征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参照建房批准文件内容补偿,也可由拆迁当事人协商议定。
2.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适当补偿。
3.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地公告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一般不予补偿。
4.拆迁范围内,既有国有土地、又有集体土地的,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按《征补条例》规定执行;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执行,如当地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拆迁居住房屋的补偿安置规定
(一)征地的村或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一般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士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除房屋评估如选用重置法的,其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二)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补偿安置
现行规定拆迁人,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应当按下列规定予以补偿安置: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中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被拆迁人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和当地农村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被拆迁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
(三)其他补偿
拆迁人应当补偿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并自过渡期逾期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四)补偿原则应当是使被拆迁人的居住水平不因拆迁而降低
根据《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政规定,认真做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工作,确保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要监督认真落实补偿安置政策规定,做到先安置后拆迁,住房安置要充分考虑农民的生活习惯和生产需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居住问题;房屋拆迁要按照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被征地拆迁农户所得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能够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要督促建立与发展水平相适应、收入增长幅度相协调的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并认真加以执行。
三、折迁非居住房屋的补偿安置
在办理拆迁非居住房屋补偿的服务中,拆迁与补偿应当有利于当地经济的发展,防止拆迁对当地原有工商业与就业造成负面影响。
补偿标准一般为:
(一)拆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
(二)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当事人协商不成时,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
(三)其他补偿
1.按国家和当地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2.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3.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
4.其他非居住房屋、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以及其他地上构筑物的补偿,按照当地有关国家建设征地的财物补偿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