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家的房子被谁强拆?行政机关还是法院?
拆迁涉及民生,也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话题。强制拆迁产生的悲剧时有发生,进而暴露了强拆的弊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的施行,取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的权力,对广大被拆迁人来说,这无疑是个好消息。
一、行政强拆制度的弊端
所谓“行政强拆”指的是在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下,由开发商或拆迁公司等主体获得拆迁许可证进行的强制拆迁。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如果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协议,拆迁人可向拆迁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行政裁决,行政机关作出裁决后,可以申请政府机关行政强拆。这种行政强拆制度的设立使得本来就处于弱势的拆迁人丧失了话语权,这种力量对比的悬殊导致了“暴力拆迁”乃至于“流血拆迁”事件上演。
二、取消行政强拆制度
《征补条例》废止了争议颇大的行政强拆,仅允许进行司法强拆,即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当前强拆所涉法律规定
《征补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征补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征补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征补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四、法院强拆执行的特点
《征补条例》明确法院为实施强制搬迁的唯一主体,这是一大进步。因为政府既然是征收主体,就不能实施强拆行为,否则缺少权力制衡,好比将“运动员”和裁判员”集于一身。
过去往往是行政机关委托相关机构来搬迁。他们为了实现经济利益,过程极不规范,甚至出现一些恶性行为。《征补条例》实施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只能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若想合法有效和谐实施拆迁,需要行政机关、法院和评估机构合作执行,也需要被拆迁人配合,这也是条例的一个特色。
行政强拆会发生各种冲突和事件,导致矛盾不仅无法解决,反而会加速升级。《征补条例》取消行政强拆制度为遏制行政机关滥用行政职权肆意强拆画上了句号。但是若想从根本上解决拆迁矛盾突出的现状,行政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必须以人民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真真正正地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