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的法律程序

日期:2020年12月13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王书博 浏览: 打印 字体:

征收拆迁过程中,行政机关不依法定程序征收,损害被征收人利益,已屡见不鲜。由于被征收人不熟悉法律,不知道实施征收的法定程序,导致自己权益受损。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城市房屋拆迁的法定程序,以便大家遇到征收,能够及时作出应对,进而维权。


一、确定房屋征收范围


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市、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有关部门就房屋征收范围进行审查,并对拟征收范围内的建筑、居民、环境等社情、民情进行调查摸底,并进行比较。


二、拟订征收补偿方案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需要由房屋征收部门拟订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征收方案和补偿方案两方面。具体内容应当载有实施征收的详细理由、如何补偿、补偿的落实等诸多方面。


三、论证征收补偿方案与听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拟设定的制度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各方面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要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问卷调查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法律法规规章草案要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征补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如果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的规定,那么市、县级人民政府则应当组织听证会,听证会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被征收人应当是指所有的被征收人,而不是被征收人代表。对于公众代表如何产生、听证会如何召开,条例没有规定,有待相关实施细则对此予以明确。


四、对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


除了论证,《征补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前应当公布征收补偿方案,至于公布的形式应当保证公众能够知晓,如举办座谈会等,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三十日。这里的“公众”,是指不特定的人群,主要包括被征收人、利害关系人、律师以及专家等在内的所有社会公众。


五、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征收补偿方案的修改有两种情况:一是针对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后,市、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公众意见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修改完成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的情况和补偿方案的修改情况及时公布。公布的内容应当能全面反映征求意见的内容、意见是否采纳、采纳的理由、修改的原因等方面。二是举行听证会后的修改,根据条例的规定,在旧城区改建过程中需要对房屋进行征收的,如果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的规定要举行听证会,那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听证会的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六、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收与百姓利益息息相关,如果不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就有可能继续陷入强拆反抗的恶性循环里。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有利于选择征收成本最低、对被征收人影响最小和公共利益最大的方案,为制订补偿方案提供依据,最大限度地保障被征收人的利益。


七、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如果房屋征收决定涉及的被征收人数量较多,那么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当经过政府常务会议讨论。不过,数量较多如何把握又是一个需要明确的问题。仅以人数的多少作为是否需要经过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是不够的。比如,对一个企业厂房进行征收,被征收人仅有一个,但其影响的自然人可能多。公民的利益要慎重对待,法人、其他组织的利益同样应当慎重对待。由此,如果涉及的被征收人数量较多,而作出征收决定前没有经过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则是违法的。反之被征收人数量不多的项目,也要按照领导干部的分工和职务权限,民主决策。


八、落实征收补偿费用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政府对于征收补偿费用应当有所了解和研究,在讨论决定征收时该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九、公告与进场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要依法公告,公告一般张贴于征收范围内以及周围较为醒目的地点,也可以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予以公布。公告内容应该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实施单位、补偿方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方式,然后就可以委托实施单位进场开展工作。


十、宣传解释工作


《征补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因为在房屋征收的同时,国有土地使用权要同时收回,因此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同样应该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征收改造对城市化建设起着很大作用,征收在促进城市经济发展的同时,也要保障人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社会和谐稳定。国家是人民的,政府所作的一切都应从人民利益的角度出发,而不能为某些个人或企业的“私权利”,损害社会、人民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