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与村委会签的补偿协议是否有效?
在农村,村民们遇到事情时,第一反应是找村民委员会,但是,村民委员会真的事事都可以负责吗?在农村土地征收中,村民委员会能直接征收村民的土地吗?村民委员会有权签订补偿协议吗?
一、村委会的性质是什么?
村委会为中国大陆地区乡(镇)所辖的行政村的村民选举产生的,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二、村委会是否有权与村民签订补偿协议?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三、与村委会签订的补偿协议是否有效?
对于和村委会签订的补偿协议,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来分析:
第一种情况,如果村委会是依法接受征收方委托,以政府土地征收主管部门名义与村民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在没有其他违法事由存在的前提下,征地补偿协议的签订是合法有效的,协议应当依法按约履行。如果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村民可以追究征收方即委托村委会作出相关签约行为的行政机关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农民朋友们一定要确认村委会是否有征收主管部门的合法书面委托文件。
河南高院(2020)豫行终276号判决明确村委会与村民签订的“村民宅拆迁补偿协议”应视为受区政府委托实施的行为。区政府制定了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安置方案,相关资金亦由区政府保障,故应认定区政府是涉案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行政责任主体。村民宅拆迁补偿协议虽系村委会与村民签订,但协议的内容是按照区政府制定的拆迁安置方案对拆迁村民的民宅达成的安置补偿和搬迁奖励,目的是为推进和完成村棚户区改造工作,具有明显的行政协议属性。因此,村委会与村民签订 村民宅拆迁补偿协议 的行为应视为受区政府的行政委托实施的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区政府承担。
第二种情况,如果村委会以自己的名义组织实施征地活动,或以自己的名义与被征地农民签订征地协议的,由于其依法不具有相关职权,不能以自己名义制定征地或补偿安置方案、组织实施征地活动,在此前提下与村民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应属无效合同。村民可以在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下向地方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等举报申请查处,并通过诉讼途径确认协议无效。
经过以上解析,相信农民朋友们已经初步了解这个问题的答案:与村委会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并非一定有效或无效,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但村委会以自己的名义组织实施土地征收并要求村民签订征地协议的,一定有猫腻。
如果有农民朋友遇到村委会与自己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情况,一定要谨慎签字,可以就具体情况向专业征地拆迁律师咨询,在律师的帮助下确认征地项目的性质和合法性问题,在保障自己合法土地权利不会被侵害的前提下再签字交地,避免出现土地被强占、协议没效力、维权处处碰壁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