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查处制度在拆迁中的应用

日期:2020年12月23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王书博 浏览: 打印 字体:

一、认定查处违章建筑的法律程序


根据《城乡规划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定查处违章建筑的法律程序主要为:


1.经群众举报为违章建筑或规划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等在执法活动中自行发现违章建筑后,相关部门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对违章建筑进行调查取证。


2.行政机关经调查取证,确认建筑物违章后,对违章搭建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建设行为。


3.搭建人拒不拆除违章建筑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向其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处罚结果和被处罚人陈述、申辩等权利。法律设定告知程序的主要目的是实现处罚公开,保护当事人陈述权、申辩权的充分行使。


4.当事人不行使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行政机关在对当事人的申辩进行复核后,认为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搭建人限期拆除违章建筑,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可并处罚款。对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有条件可以补办手续的,处罚后按规定补办手续。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被处罚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履行也不提起复议和诉讼,行政处罚即发生法律效力,行政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土地违法行为类型


(一)非法转让土地类


1.未经批准,非法转让、出租、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2.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3.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4.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5.以转让房屋(包括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以土地与他人联建房屋分配实物、利润,或者以土地出资入股、联营与他人共同进行经营活动,或者以置换土地等形式,非法转让士地使用权的;


6.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二)非法占地类


1.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士地的;


2.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3.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


4.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


5.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


6.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


7.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8.不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占用土地的;


9.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显,经责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10.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11.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


(三)破坏耕地类


1.占用耕地建窑、建坟,破坏种植条件的;


2.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


3.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


4.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5.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劫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的;


6.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


(四)非法批地类


1.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2.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3.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


4.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的;


5.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


6.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


7.核准或者批准建设项目前,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或者办理供地手续的;


8.非法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临时用地的;


9.应当以出让方式供地,而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


10.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


11.在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12.不按照法定程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13.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


14.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15.依法应当给予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而未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补办建设用地手续的;


16.对涉嫌违法使用的土地或者存在争议的土地,已经接到举报,或者正在调查,


上级机关已经要求调查处理,仍予办理审批、登记或颁发土地证书等手续的;


17.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擅自下发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的。


(五)其他类型的土地违法行为


1.依法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经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2.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


3.依法应当对土地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而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


4.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擅自同意减少、免除、缓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滥用职权的;


5.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照土地管理的规定,办理土地登记、颁发士地证书,或者在土地调查、建设用地报批中,虚报、瞒报、伪造数据以及擅自更改土地权属、地类和面积等滥用职权的。

如遇上述情况,请及时咨询或委托专业拆迁律师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