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刑法修正案(十一)》刑事责任年龄新规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现行刑法新增十三条、修改三十四条,其修正力度在历次修正案里居于三甲。连同《刑修(八)》《刑修(九)》两次大修,标志着我国刑事立法活跃化的时期已经到来。
《刑法修正案(十一)》有明显的被社会热点事件推动的痕迹。刑事责任年龄的下调、影响公共汽车安全驾驶、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的新规定、高考替考、高空抛物、运动员吸毒行为,都有相应的热点事件与之对应。除此之外,经济类犯罪则属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范围,公共卫生类犯罪则与2020年疫情有关。立法切合社会热点,也与政策相关,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对于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犯罪的类型,则呈现出处罚力度加重,管制加强自由缩减的态势。
【法条内容】
一、将刑法第十七条修改为:“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法条分析】
这一条修正条款引起了广泛的讨论——低龄未成年人刑事范围下调,但其前提必须是在“特定情形、特别程序”之下:
(1)12周岁至14周岁(不含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或者以特比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行为;
(2)犯罪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这一条件;
(3)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才可追诉。
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使12周岁至14周岁(不含14周岁)的未成年人被认定为有罪,但由于其不满18周岁,故不得适用死刑,且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律师解读】
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恶性刑事案件不断增长。施暴者却往往因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而得不到有效的惩罚和控制,这对社会正义观念构成了强烈冲击。
2019年10月20日,大连市内一名未满14岁男孩杀害了10岁女童,曾引发社会高度关注。当时,大连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称,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加害人蔡某某未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公安机关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报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于10月24日依法对蔡某某收容教养。
未成年就该免于刑责?一时间,关于如何治理未成人违法犯罪问题引发网络热议。
《刑修(十一)》的修改,正是从立法角度反映出国家顺应网络媒体所反映出的民意的积极态度,同时也表明国家在这一问题上谨慎、克制的立场。
在实体上,适用罪名仅仅放宽至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并且在侵害结果上要求达到“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在程序上,要求由最高检核准追诉,而目前规定在《刑法》中需要由最高司法机关核准的另一项制度是死刑的核准权限问题。
刑法的目的是保护,保护公民免于恣意的惩罚。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下调规定所设置的严格条件,也体现免于恣意惩罚的价值倾向。
另外,《刑修(十一)还特别新增“专门矫治教育”的规定,这进一步揭示了目前立法者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仍然秉持“惩戒与教育并重”的原则。
对于未成年人的惩罚与约束,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固然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但是法律规定有限,事实之变无穷,我们不能避免将来会出现比现有规定更小的未成年人犯罪的事件。所以,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的探究还任重道远。
“未成年人犯罪”理应付出代价,但该“代价”未必只有刑事责任一种手段。“教育、感化、挽救”依旧还是处罚“未成年犯罪”的主流,加强青少年教育管理,建立完整的少年司法干预体系,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既不能简单地“一关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才是对未成年犯罪较好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