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宅基地,你知道多少

日期:2021年01月11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王琰 浏览: 打印 字体:

宅基地制度是中国特色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是维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和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利,该制度在保障农村“户有所居、民不失所”等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那么关于农村宅基地,你又知道多少呢?


一、宅基地的概念与权属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包括与宅基地相连的农业生产性用地、农户超出宅基地范围占用的空闲地等土地。


农村宅基地归本村成员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很多村民认为,宅基地是其祖传的私有财产,他们有权随意处分自己的宅基地,但事实并非如此,宅基地是国家分配给农民无偿使用的用于建造房屋的建设用地,其所有权是归集体的,村民只享有使用权。


我国没有私有制土地,土地作为一种稀缺的生产资料,掌握在国家或者集体手中,才能更好的调节资源、分配财富。宅基地作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其使用权的获取需经一系列申请程序并得到相关部门批准。


二、宅基地申请与审批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


1.无宅基地的;


2.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而现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3.现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4.符合政策规定迁入村集体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5.因自然灾害损毁或避让地质灾害搬迁的。


宅基地申请审批流程包括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讨论通过并公示、村级组织开展材料审核、乡镇部门审查、乡镇政府审批、发放宅基地批准书等环节。其中审批需村民走完全部宅基地申请流程,依据土地管理法之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批手续。同时,乡(镇)人民政府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可以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收回。


三、宅基地的收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集体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集体收回宅地基使用权,并对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


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宅基地的;


4.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5.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6.在确定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权时,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卡和权证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由集体收回使用权。


实践过程中,常有地方村委会收回村民宅基地的作法,那么,收回的理由应当是上述情形之一,而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决定应当由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作出,如果遇到村委会越权决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作法,村民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宅基地能否继承


宅基地不能继承,房屋可以依法继承。


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分离,宅基地所有权属于村民集体,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属于农户。宅基地使用权人以户为单位,依法享有使用宅基地的权利。在户内有成员死亡而农户存续的情况下,不发生宅基地继承问题。


农户消亡时,权利主体不再存在,宅基地使用权灭失。此时,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因房地无法分离,继承人继承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可以依法使用宅基地,若继承人具有本村村民资格,则可以通过继承完全获得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但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若继承人不具有本村村民资格,则只能获得房屋所有权,不能获得宅基地使用权。也就是说,在未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况下,非本村村民只能原样继承房屋,不能在宅基地上再次进行建设。


新中国成立以来,历经演变,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框架已基本形成,其基本特征是:集体所有、成员使用,一户一宅、限定面积,无偿取得、长期占有,规划管控、内部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