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类犯罪的新规

日期:2021年01月11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牛朴玄 浏览: 打印 字体:

一、药品类犯罪增加了危险犯


以往生产、销售假药罪是行为犯,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升格条件;生产、销售劣药罪是实害犯,要求造成严重后果。但是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规定了危险犯:“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将严重后果作为法定刑升格的条件。目的是解决药品行业适用劣药,而对人体造成并非显著的伤害,却又不属于劣药的情况。


二、妨害对企业的管理秩序罪新规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中,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欺诈发行股票、债券行为的间接行为规定为犯罪。2016年,轰动一时的龙薇传媒事件,虽然轰动有娱乐明星的因素,但是本身反应公众对割韭菜的警惕。将相关行为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纳入刑法评价范围,使得行为主体更加充分。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于企业无论是证券领域还是普通的市场活动领域都是严厉打击的态度,也许与撬动杠杆、空手套白狼等频发的证券业事故有关。


三、金融管理秩序更加紧缩


总体而言,此次刑法修订对于融资自由是持严格态度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整体上是对金融自由的限制,第三款退赃退赔几乎不存在可操作性,因为若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则当事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而一般情况下是以高息或其他社会关系等条件为诱饵的,被处以重刑则说明资金链可能已出问题,因而退赔退赃是不可实现的。——除非在资金尚未被投资使用的情况下具有操作性。


此外,第一百八十二条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行为类型和操纵市场的结果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的行为增加了“跨境转移资产”的洗钱类型。这种洗钱行为很常见,但是却未被刑法加以规制,这次修订弥补了不足。


四、侵犯知识产权罪增加对网络传播权益的保护


侵犯知识产权罪除了将保护范围规定的更为具体之外,对于网络信息传播和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则规定的更为具体,可能对于侵权相当猖獗的网络侵权有一定的震慑作用,但是毕竟法不责众,侵权的实在太多,如何具体化的操作,以及和著作权法进行衔接也值得注意。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则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有了新的规定,具体包括通过信息网络进行传播,以及二百一十七条第六款所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将侵犯的权利客体扩展至“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虽然规定的相当充分,从保护的权利到具体的侵犯方式,而且引入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但我认为可操作性不强。因为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犯发行权较为明显,但是对于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的技术措施,却缺乏更加具体的规定。举个例子,就小编熟知的爬虫技术而言,爬虫技术可以爬取网页上的信息,也包括网页中正常操作下不能获取的图片或视频等隐藏信息,但是如果将这种爬取视频的爬取行为(有些不懂爬虫的人也在用)涵摄为避开权利人的技术措施,则爬虫技术在中国的现行法秩序下几无可合法适用余地。若不进行适用,则对于法律的效力而言大打折扣。


五、扰乱市场秩序犯罪新规


近年来,我国对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方面在政策上加大了施行力度。配套在刑法规制方面,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官商勾结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予以刑法评价。对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则增加了“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能,影响范围从经济行业扩展至重大工程项目。这点属于行政法的规制内容,因为重大工程项目的保护法益并不属于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