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中大家忽略的几个问题
一、“偷拆”还是“误拆”?
2013年7月28日,沪杭高速嘉兴段一个“政府偷拆房子,何时还我”的户外广告牌,引来不少网友的关注。据报道广告制作者是张某,他的房子在四年前租给拆迁办,作为办公用房。岂料房屋没有收回,反而还被“偷拆”,一直未获赔偿。南京某区政府人员回应称:广告牌内容不实,房子并非“偷拆”,而是“误拆”。
是不是“误拆”?网民们对此议论纷纷,鉴于此前发生的数起以“误拆之名,行“强拆”之实的拆迁事件,大多数网友表示不信服,希望南京政府可以早日将问题解决,还张某一个公道。对此,媒体发表评论称,“何必纠结于偷拆还是误拆,只要是犯了错,就应该赔偿。”也有媒体人的评论称:“纠结于偷拆还是误拆,其实意义并不大,反正都未经房主的同意。”
事实上,打着误拆的旗号实施强拆行为已屡见不鲜。一些网友也留言称,“不管是偷拆还是误拆,只要政府合理赔偿就行了。”
这是网上的评论,但从法律角度出发会有所不同。对于这种只看赔偿结果,不问事件缘由和经过的维权心态不免令人担忧。
误拆与强拆虽一字之差,主观过错上却有明显的区别,法律责任和处罚明显不同。南京政府若是误拆,说明工作人员工作不够用心,出现了疏忽大意的过失,应早日进行补救,保障被“误拆”人的权益。但如果偷拆是行为,则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不能仅以受害人的权益是否得到救济为标准,法律制裁不仅是对受害人权益进行救济和安慰受害人,也是为了震慑潜在的违法行为人,防止类似行为的发生,起到预防作用。
二、 房屋拆迁面积以何为依据?
房屋拆迁通常以房屋建筑面积多少作为补偿与安置依据。而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有以下标准:
(1)房屋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2)无房地产权证的,以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
(3)相关批准文件未记载建筑面积,或者虽无批准文件但在1981年以前已经建造用于居住的房屋,以有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4)承租的公有非居住房屋,以房屋租赁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5)承租的公有房屋,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6)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或房产管理部门确认的实际测量面积。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土地使用面积的,区位补偿面积应当按照土地使用面积计算。
(7)对于临时建筑、阁楼以及实际建筑面积大于房屋所有权证面积的,视具体情况而定。违章建筑不补偿安置。
三、公房出售与拆迁
公房又称有限产权、部分产权,是指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对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该房屋。
(一)公房出售
有限产权的有限性,主要体现在处分权和收益权。
首先,在处分权方面,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不能像其他购房人一样处分房屋,一般要住用5年后方可依法进入市场。并且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原售房单位撤销的,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有优先购买、租用权。
其次在收益权方面,以标准价购买,职工拥有部分产权的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出租房屋的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单位和个人按各自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原产权单位被被销的,其应当所得的部分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代收后,纳人地方住房基金专户管理。
(二)有限产权房屋拆迁补偿
有限产权房屋的所有人是职工个人而不是单位,即职工个人是唯一合法的被拆迁人。关于有限产权的性质,应界定为购房职工对住房的单独所有权,虽然从住房的建设投入资金来看,应该属于共有产权,但立足于我国的现实房改政策的价值取向,法律制度设计以及个人与社会利益的相互平衡来看,在实际操作中住房的有限产权不宜界定为共有产权。
对有限产权的拆迁补偿,购房职工个人是唯一受益主体。有限产权的住房拆迁,职工个人有权选择拆迁补偿方式,其收益应归个人所有。虽然对有限产权的处分权和受益权有所限制,但由于房屋拆迁也是为了适应国家建设的需要,且房屋一旦拆迁,将不复存在。再则,职工根据国家的房改政策所应当享有的购房优惠政策仅此一次,应当充分尊重职工个人的选择。
综上所述,对有限产权的房屋拆迁补偿,购房职工个人是唯一受益主体,其所受补偿收益不再与原产权单位按比例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