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常见的法律纠纷

日期:2021年01月16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王书博 浏览: 打印 字体:

一、关于被拆除房屋的承租人涉诉的法律地位


房屋拆迁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安置补偿达成了协议,但是房屋的承租人有正当理由而拒不腾迁,经房屋主管部门裁决限期拆迁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拆迁人应作为案件原告,而被拆迁人与承租人是共同被告。在处理上如租赁期限未满的,则承租人对被拆迁房屋仍享受有使用权,拆迁人应该寻找周转房予以安置过渡。被拆迁人要求产权调换的,该安置房屋的所有权人当然是被拆迁人。承租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租赁关系仍应保持,但租赁合同因原房屋被拆迁也应作相应修改。如果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无条件迁让,并承担拒迁的法律责任。例如,未定租赁期限的,应当确定承租人对该拆迁房屋的使用权,责令承租人与被拆迁人协约一定租赁期限。例如,协约不成,被拆迁人要求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的,法院一般应当准许。但承租人确无腾房条件的,在征得被拆迁人同意后可判令拆迁人对承担人进行安置,由承租人根据承租房屋价格的实际情况,给被拆迁人一定的经济补偿。


二、关于过渡房屋的腾退纠纷


被拆迁人按期退还周转房既是其民事义务又是其行政义务。被拆迁人违反协议,拒绝腾退周转房的,拆迁人也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判令被拆迁人搬迁至安置房。


三、关于无效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无效一般表现为无权签订、显失公平、违背意志自由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一旦确认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合同从签订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对无效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再履行。正在履行的应停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按民法通则规定应互相返还,并按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由于房屋被拆迁这一事实不可能逆转,所以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被确认无效后应该根据民法及《征补条例》规定的情况区别处理。例如,由房屋所有权人以被拆迁人的名义与拆迁人重新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原则上,占有人对非法取得的房屋返还与否,不影响被拆迁人安置补偿权利的行使。过错方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要根据过错大小确定赔偿比例。对因协议无效而获得的非法利益或实施的其他违法行为,应视不同情况予以追缴、罚款或拘留等民事制裁。


四、关于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履行纠纷


拆迁人在安置房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安置房的结构、面积、朝向等,致使拆迁安置合同无法履行,被拆迁人坚持要求依照协议补偿或安置的,应判令拆迁人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履行给付补偿或安置的房屋,拆迁人拒绝执行的,可采取划拨拆迁人款项,在房地产交易市场按协议约定的内容购置商品房交付给被拆迁人的方法,予以强制执行。对于拆迁人将同一房屋安置给数个被拆迁人,应作为房屋确权纠纷案件审理,未取得争议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被拆迁人,可另行起诉拆迁人拆迁人应负另行安置或补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