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没打完钱就能先拿到?先予执行是怎么一回事。

日期:2021年01月17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王琰 浏览: 打印 字体:

一般来说,民事诉讼中的执行要以生效的判决为依据,但不可避免的,总有一些特殊情况,生活无以为继的老人面对拒不支付抚养费的子女;辛勤工作的劳动者面对无故拖欠工资的老板;穷困潦倒的伤者面对故意耍赖的肇事司机。


对于这些人来说,在法院公正的判决作出前,他们的生活便难以维系了,即便最终能得到公正的判决,案件的时效正义也已经消失殆尽。为此,法律设立了先予执行制度。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因当事人一方生产或生活上的迫切需要,根据其申请,在作出判决前,裁定一方当事人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的财物,或者立即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执行的措施,先予执行制度为民事诉讼法所认可并规范,具有未决先执行的性质。


一、适用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该款第三项所说的情况紧急包括: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实施先予执行措施意在解申请人的燃眉之急,及时并切实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适用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裁定先予执行,实际上是在判决结果确定前,实现未来判决确认的部分实体权利。因此,裁定先予执行必须以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为前提。


严重影响生活或生产经营是指申请人难以甚至无法维持基本的生产、生活需要,如果申请人的经济状况达不到这样的程度,就不能实施先予执行。先予执行的目的是为了及时解决申请人的实际困难,但是,如果被申请人根本就没有先行给付的能力,即使裁定先予执行也无用,先予执行不是简单的拆东墙,补西墙,在判决作出前,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必须是在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的条件下作出的。


三、对申请人的限制


既然是申请人,那先予执行必然是当事人主动提出申请,并阐明理由和根据,提供对方当事人有先予执行履行能力的情况,只有在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能裁定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一般是民事诉讼中的给付之诉,因为给付之诉才具有可执行性。在先予执行的数额方面,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产、生活经营的急需为限。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目的,在于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申请错误而使被申请人遭受不应有的损失。是否提供担保,由人民法院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法院要求提供担保,但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遭受损失的赔偿先予执行,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判决前所作出的保护性措施,是在申请人有较大胜诉可能性的情况下作出的。但最终的判决结果终究有两种可能,其一是申请人胜诉,此时已经先予执行的部分应在胜诉判决中冲抵;其二是申请人败诉,此时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若拒不返还,则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应当由申请人来赔偿,这有利于防止申请人滥用权利,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设立先予执行制度,就是为了尽可能的满足权利人的迫切需要,当事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要积极主动地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以维护则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