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贷设置“砍头息”债主竟如此霸道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欠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而砍头息是指的贷款人在给借款人放贷时先从本金里面扣除利息,砍头息一般出现在较为灵活的民间借贷中。
一、砍头息的违法性
首先可以确定的是:砍头息是违法的,《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那么,砍头息究竟有什么弊端使得《民法典》作出如此规定呢?
1.显失公平,违反等价有偿原则
在有偿交易活动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常常具有相对性,在借款合同中的体现为:借款人在约定时间内占有贷款人提供的借款,但其负有及时足额归还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的义务。相对的,到约定时间贷款人享有要求借款人足额归还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的权力,但其也因此负有依照约定足额向借款人放款的义务。
在设置了砍头息的情况下,借款人不但要预先支付利息,还无法获得足额的借款。这显然是违反等价原则,缺乏公平性。
2、设置砍头息的借款,利息较高。
假设张三向李四借款100万元,为期一年,约定了15%的利率,在设置了砍头息的情况下,张三只能得到85万元借款,如果张三想要切实拿到手100万元,那么他需要向李四借117.6万元,同样是借到手100万元,正常的借贷,张三只需要支付15万元的利息,但在设置了砍头息的情况下,张三需要支付17.6万元的利息。
在这个例子中,设置砍头息较于正常借贷而言,利率实质上是从15%提高到了17.6%,这已经超过了2020年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民间借贷利率受司法保护15.4%的上限(计算依据是最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由此观之,设置砍头息的借贷实质上是提高了利率,其利息数额高于普通借款的利息数,变相增加利息。
二、砍头息缘何屡禁不止
1.有利可图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贷款人出借贷款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利息,设置砍头息等于变相提高利率,如此便能获得更大的收益,加之贷款人处于天然的优势地位,毕竟是借款人急等钱用,贷款人此时提出设置砍头息的要求,借款人只能被迫答应。
或许还有部分贷款人之所以采用砍头息这种手段,是为了确保自己能够顺利收回利息,这种做法使贷款人的利息提前收回,减少了向外借款的风险。
2.给砍头息套上新马甲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即使法律明令禁止利息在本金中预先扣除,但在利益的驱使下,贷款人又想出了新办法:法律禁止我预先扣除利息,那我就设置会员费,想在我这借钱,先交钱办会员再说。诸如此类,还有许多变相的砍头息,屡禁不止。
三、于任何人而言,砍头息都该被取缔
其一,于借款人而言,砍头息无疑是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砍头息使借款人实际上得到的借款少于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影响其资金的正常使用,无故增添了借款人的成本。
其二,于贷款人而言,设置砍头息未必就能使他在借贷关系中占上风,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借款数额是以实际到账金额为准而非借款协议上的约定金额。况且时代已经变了,纵然放贷人依然是黄世仁,但是借款人却早已不是杨白劳了,借款时唯唯诺诺,还款时据理力争,这就难免会引起争议,最后往往要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此时由于债权凭证记载的金额与实际放款的金额不一致,主张债权的人(也就是贷款人)需要对债权具体金额承担举证责任,问题是贷款人根本就没放那么多款,当然也就拿不出与他所所主张的债权相应的放款记录,费尽心思终究还是徒劳。
其三,于社会整体而言,砍头息的出现对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稳定性造成了极大破坏,极易引起无谓的诉讼争议,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追求物质财富,要遵守国家法纪和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希望生活富足,是人之常情,但利欲熏心,见钱眼开,进而做出违法的举动,就显得可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