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 集中调整涉性侵、猥亵未成年人的刑法规定

日期:2021年01月20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秦梦菲 浏览: 打印 字体:

导读:1月10日,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对“文野学校7岁女孩疑被猥亵”一事进行了通报。现在该案还在调查中,最后结果还是等待官方的认定。但是,近年来,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频频见报,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近些年,对于未成年幼女的性侵害事件屡有发生,频频报道于新闻媒体平台。一个个花季的姑娘,在懵懂的时节遭受如此不堪的经历,这会给幼女的心里造成早晨极大的伤害,而这样的伤害更是会伴随女孩的一生。


针对该种情况,《刑法修正案》(十一)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增设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让猥亵犯罪量刑明显“严厉化”。


【法条对比】


《刑法修正案》(十一)| 集中调整涉性侵、猥亵未成年人的刑法规定


【立法背景】


近年来,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频频见报,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今年6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14—2019)》披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形势不容乐观,性侵害、暴力伤害未成年人,成年人拉拢、诱迫未成年人参与黑恶犯罪等问题相对突出。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是一个沉重又不能回避的话题。今年6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14—2019)》披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形势不容乐观,性侵害、暴力伤害未成年人,成年人拉拢、诱迫未成年人参与黑恶犯罪等问题相对突出。

 

据《白皮书》统计,近年来,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数量连续上升,2017年至2019年,检察机关起诉成年人强奸未成年人犯罪分别为7550人、9267人、12912人,2018、2019年同比分别上升22.74%、39.33%,起诉猥亵儿童犯罪分别为2388人、3282人、5124人,同比分别上升37.44%、56.12%,起诉强制猥亵、侮辱未成年人犯罪665人、896人、1302人,同比分别上升34.74%、45.31%。与2017年相比,2019年检察机关起诉上述三类犯罪人数占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的比例也由22.34%上升到30.72%。


惊人的数量背后,是未成年人保护的严峻现实,特别是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性侵,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如何在法治化建设的过程中有效防范此类案件的发生,成为全社会关注的话题。


【律师解读】


 《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之前,根据我国《刑法》第236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将性同意年龄划定为14周岁,这意味着,一旦未成年人满了14周岁,就脱离了对于未成年人的特殊性保护,而是按照普通成年妇女一样适用强奸罪普通条款的规定。只有当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发生性关系时,才能够认定为强奸。这样一来,入刑标准就比较高了,也没有充分照顾到刚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特殊的身心需求。


较低的性同意年龄,并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性权益。虽然2013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颁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则明确指出:“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该意见也明确了负有特殊职责人员的范围,也即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


但是,司法意见毕竟不是法律,其威慑力有限。而且该意见认为特殊职责人员与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的前提是“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也就是说必须在被害人不同意的情况下,性行为才构成犯罪。这很容易让一些不法分子钻了法律的漏洞,不利于未成年人的保护。


而且司法意见认为特殊职责人员与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构成强奸罪仍然限定为“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就范。也就是说必须在被害人不同意的情况下,性行为才构成犯罪。因此,很容易被人钻法律漏洞。


这次刑法修正案增加了强奸罪加重处罚情形,“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情况。加强对幼女的保护,加大对加害者的惩处。


同时这次刑法修正案增加了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无疑做到了有的放矢,对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人员,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制定了更苛刻的法律限制。并将之前的性同意年龄从14周岁,有条件地提升为16周岁,避免某些“坏叔叔”心怀不轨之人只认利用特殊的教师、监护人、收养者的身份,将黑手伸向刚刚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这从根本上堵上了相关漏洞,有益于避免很多明显的诱奸、性侵行为因挂上“忘年恋”“大叔控萝莉”的名头,而让坏人逃脱责任、未成年受害人遭遇二次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