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全整理(一)行政诉讼无诉讼时效之说,只有起诉期限

日期:2021年02月01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田丽 浏览: 打印 字体:

起诉期限是指起诉期限,是诉之合法的要件,关系到起诉是否能被法院受理的法定条件。起诉期限规定在行政诉讼法中,具体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起诉可以由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法定期限。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行政诉讼中没有诉讼时效之说,只有起诉期限。而起诉期限是一个固定期限,不同于诉讼时效,不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但也有例外。


通常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


一、先提起行政复议,再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经过复议的:不服复议决定的,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自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一)针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


普通行政诉讼,一般起诉期限6个月,当行政机关未告知行政行政为起诉期限、不知道行政行为内容的,有最长保护期限。但根据不同情况,起算时间点不同。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知道行政行为、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知道行政行为内容的: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意:“知道”,应当是指有充分证据证明,申请人知道作出行政行为的时间;所谓“应当知道”,是指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根据相关证据,推定申请人知道作出行政行为的时间。(摘自:(2020)最高法行再374号)


2、行政机关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也就是说,未告知起诉期限的,一般起诉期限是6个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最长保护期限是1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开始计算。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起诉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二十年”或者“五年”最长起诉期限规定的前提,是当事人既不知道诉权和起诉期限,也不知道行政行为的内容。


   也就是说,不知道行政行为内容的,一般起算期限是6个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最长保护期限:不动产行政诉讼案件是20年;其他行政诉讼案件是5年,从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针对行政机关不作为,即不履行法定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也就是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起诉行政机关不作为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起诉期限是6个月,自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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