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那些事
夫妻之间本为姻亲,感情破裂本是很正常的事情,感情不和更是正常不过。如果实在没有和好的必要或可能,则需要离婚。但是基于婚姻关系对于社会伦理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性,法律对于婚姻缔结和婚姻解除都做了一系列的规定。这里小编主要介绍离婚的一些规定。
无效的婚姻
婚姻无效的后果就是双方当事人在任何时候均可诉请婚姻无效。婚姻无效的事由为:①重婚的;②有禁止结婚的近亲属关系的;③未到法定婚龄的。(规定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其中,未到法定婚龄的条件可补正,即如果未达到法定婚龄,则在到达法定婚龄之后可以进行补正。
如果男女双方没有履行婚姻登记,则不存在婚姻关系,法律将其认定为同居关系。同居关系不存在“离婚”的说法,对于同居关系的效力中止是能是解除。而1994年以前,我国承认事实婚姻,即未履行登记程序的一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双方,不存在其他的婚姻无效事由的婚姻。我国不承认同性婚姻。
离婚的方式
(1)离婚的前提是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首先是存在婚姻关系,即履行登记以及双方当事人为男女。即不存在婚姻无效的事由。主要是指不存在《民法典》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2)离婚的方式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
协议离婚,即双方当事人在均同意离婚、解决好子女抚养问题和财产分割问题的前提下,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诉讼离婚,即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的前提下,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或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准许离婚的前提下,当事人诉请离婚。
(3)诉讼离婚的法定事由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了具体的离婚事由: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可撤销的婚姻也可诉请撤销,撤销的后果为视为无效婚姻。撤销事由有二:一方胁迫另一方结婚的;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撤销时间为一年,胁迫结婚的起算时间为胁迫行为终止之日,或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起算时间为恢复人身自由之日;隐瞒重大疾病的起算时间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总之,如果对合法有效的婚姻进行判决,判断的标准是夫妻之间感情是否确属破裂。在实践中,如非法定事由,或明显的感情破裂事由,第一次离婚法院一般不予准许。有关解除婚姻效力的诉讼,一经判决,立即生效,不可上诉,不可再审。所以离婚须谨慎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