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债不烂,是真的吗?
关于欠债还钱,我们常常能听到这类“欠债不还全家玩完”、“人死债不烂”、“父债子还”等药味十足的说法,那么这些说法真的有道理吗?
债的消灭,是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使债所设定的权利和义务归于消灭。根据法律规定,使债权消灭的法律事实主要有5种,即清偿、提存、抵销、免除和混同。
现思考,债务人死亡,其生前所负债务会消灭吗?
一、债务人生前留有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由此可知,债务人死亡后,其生前所负债务不会消灭。法律规定债务人以其生前所留的遗产清偿债务。其遗产被继承的,继承人需要承担相应债务,但具有以下特征:
1.限定清偿。继承遗产应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但应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出部分,继承人不负偿还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说,“父债子还”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继承人承担债务清偿义务源自于继承关系而非亲缘关系。
2.继承人分担债务。由于债务人的继承人可能不止一个,故而在承担清偿义务时,继承人们应当共同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
3.执行遗赠不得影响债务清偿。法律不允许债务人明明留有遗产产,却宁愿赠与他人,也不还钱的行为。当执行遗赠与债务清偿发生冲突时,应优先保证债务清偿的实现,此举是为了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4.法定继承人先于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承担债务。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先由法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5.并非所有遗产都要用于清偿债务。一般而言,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从情法通融的角度出发,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超出遗产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法律没有限制,实际生活中,有不少子女自愿替父还债,“父债子还”虽然没有法律依据,但是有伦理道德的支持,并且有利于维护社会生活中健康的亲情友情。
二、死者与其配偶为共同债务人
另外还有一种不得不说的情况,即死者与其配偶为共同债务人。此种情况下,债务本不是死者一人的,死者与其配偶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连带责任较为特殊,只要债务没有被全部清偿完毕,每个连带债务人不论是否应债权人请求清偿过债务,对没有清偿的债务部分都有清偿的义务,配偶一方死去,则另一方就需要承担剩下的共同债务。
不过,并非婚姻中所有的债务都是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对于个人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则适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对共同债务都有清偿的责任。对于这种连带清偿责任,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
按照现代的法学理论,父子也好,夫妻也好,都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不因血缘关系的存在而混同。但人生一世,纵然死去,终究还是留下了难以消逝的痕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