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兴奋剂入刑

日期:2021年02月17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王书博 浏览: 打印 字体:

运动员不仅是国家财富更是国家对外的代表,前段时间的北京奥运举重冠军廖辉以及孙杨事件反转,再一次让社会关注兴奋剂。不仅仅是中国,一直以来,美国、俄罗斯等一些国家运动员一直陷入兴奋剂风波,国际举重联合会日前发布公告,表示在2016年的一段时间内,罗马尼亚运动员杜米特鲁-卡塔里( Dumitru Captari)和哈萨克斯坦运动员尼加特-拉希莫夫( Nijat Rahimov)对各自的兴奋剂检测尿样进行了调换,违反了国际举联反兴奋剂条例。两名运动员暂时被停赛,等待最终的处罚决定。


在运动竟技场上,赢就要嬴得光明正大,否则便毫无意义。更何况,兴奋剂挑战的是公平竟争的体育精神,损害的是运动员生涯、身体健康和国家形象。


对于运动员来说,在比赛中服用兴奋剂百害而无一利!被查到不仅要面临严重的处罚还有可能因为药物的副作用而伤害身体健康。


若因服用兴奋剂被查出,首先,其比赛成绩肯定是要被取消的;其次就是禁赛,如果是第一次被发现违规,禁赛2年。如果是第二次被发现违规,则运动员将被终身禁赛。


在具体情况中,运动员如能证眀不是故意服用兴奋剂物质,而是在服用其他药品中常用的物质,如含有禁用刺激剂的感冒药,没有通过检测的话。对运动员的处罚是:第一次违规:最轻的处罚为警告和训诫,但不失去参加比赛的资格;最长的处罚期为禁赛1年。


第二次违规:禁赛2年。第三次违规:终身禁赛。对于运动员在比赛以外未能提供行踪信息或错过检查的情況,禁赛期最少3个月,最多2年。3.特殊情况下的免除或減轻处罚。运动员能够证明自己对违规无过错和无疏忽,则将免除禁赛的处罚。但是运动员必须举证禁用物质是如何进入其体内的。


在现实中,运动员的教练、队员、亲属都有可能成为帮凶,甚至是主犯,有些情况下,运动员心里往往是有顾虑的,但经身旁的人教唆、劝说,就走上了不法之路。


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与兴奋剂有关的罪名,迈出中国反兴奋剂斗争历史性一步。推进反兴奋剂斗争,就要强化拿道德的金牌、风格的金牌、干净的金牌意识,坚决做到兴奋剂问题“零出现”“零容忍”。但捍卫纯粹体育,仅靠行业自律和行政处罚,具有局限性,力度不足。不断提升反兴奋剂工作法治化水平,让任何铤而走险、心存侥幸者无处遁形,势在必行。兴奋剂违法入刑,无疑将提高违法成本、加大威慑力度,有利于从源头上遏制兴奋剂问题,用法治护航干净奖牌、纯粹体育。


法条链接


《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在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五十五条之一:“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或者明知运动员参加上述竞赛而向其提供兴奋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