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下合同纠纷的解决

日期:2021年02月17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王琰 浏览: 打印 字体:

2020年新冠肺炎是我国突发的公共卫生事件,从宏观上讲,新冠疫情对经济社会和商业交易产生重大影响;从微观上讲,新冠疫情对合同当事人的合同履行产生实质上的阻碍,引发了一系列合同纠纷,解决相关纠纷的关键在于认清如下问题。


一、新冠疫情是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


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均是影响合同履行的重大因素,因此必须结合具体情况来判断疫情是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方可决定是否适用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相关条款。判断具体情况下的疫情属于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须掌握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区别。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条第二款对不可抗力作出了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并在五百六十三条中将其作为合同解除事由之一。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对情势变更作出的定义是“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


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主要在不能履行的程度、适用条件存在明显区别:


1、不可抗力导致一方当事人完全不能履行该合同;情势变更一般只造成履行严重困难或显失公平。


2、不可抗力是当事人单方法定解除权事由,可以直接向另一方当事人主张免除违约责任;情势变更须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


由此可知,新冠疫情是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并不是一刀切的,虽然本次疫情影响面巨大,但也有少数行业不受影响,或者影响可控,一般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没有影响,则既不构成情势变更,也不够构成不可抗力,此时应当继续履行合同,承担合同约定的义务。


2、有影响,可以克服但显失公平,该种情况构成法律上的“情势变更”,受影响方可以通过与相对方协商或法院裁判,延期履行、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解除合同等措施。


3、有影响同时不能克服,该种情况构成法律上的“不可抗力”此时应当通过法定程序解除合同,免除违约责任。


二、当事人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除违约责任的条件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可抗力对于违约责任的免除具有重大意义,司法实践中对于不可抗力认定的裁判尺度较为严格:一方面,不可抗力须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以租赁合同为例,合同须在疫情发生之前已经签署生效,且在疫情爆发前正常履行,没有延迟履行的情形,且租赁合同的履行须受到疫情的直接影响,一般要求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面,当事人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及时通知对方,以减少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此系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逃避履行义务,同时也是为了防止当事人放任事态恶化,导致损失扩大。


三、损失分配:违约金调整的公平原则


新冠疫情不可归责于合同任意一方,其对双方当事人产生重大影响,由此导致的合同无法履行所造成的损失不能由一方当事人完全承担。


《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租赁合同为例,其在疫情期间的违约责任分配体现了公平原则,损失由合同双方合理分担,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经济损失等因素,对违约金进行酌情调整,除违约金外,疫情期间的司法实践还存在大量的租金减免的案例,譬如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规定:“商业、服务业、餐饮业、娱乐场所等受非典型肺炎疫情影响经营苦难的,减免租金30%。”以上均系公平原则在违约责任分配中的体现。


面对新冠疫情的冲击,只要我们坚定信心,保持定力,坚持公平诚信的原则,终能解决频发的合同纠纷,度过经济寒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