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之盗用、冒用他人身份
近年来,冒名顶替事件频繁发生,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曝光度最高的是高考被顶替,每一个被顶替者都是辛辛苦苦十年寒窗,结果被冒名顶替,“改变人生”。冒名顶替侵害的不仅仅是被顶替者的个人利益,更是教育公平这块维系社会稳定的基石,对于社会热点问题,法律虽有滞后性,但亡羊补牢为时不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相应冒名顶替行为入刑,彰显了法治立场与公平态度,真正树立“资格考试”不可顶替的红线。
最早在网络上出现的是齐玉苓案,1990年,齐玉苓参加统一招生考试,分数超过委培生录取线,被山东省济宁商校录取。陈晓琪因预选考试成绩不合格失去参加统考资格,遂将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从滕州八中领走,并以齐玉苓的名义就读于济宁商校。
9年后,得知自己被人冒名顶替的齐玉苓,以姓名权受教育权受到侵犯为由提起诉讼,枣庄市中级法院一审仅支持齐玉苓有关姓名权的诉讼请求,认为齐玉苓主张侵犯受教育权的证据不足,不能成立。其后,齐玉苓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时,针对适用法律方面的疑难问题,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随后,最高法作岀了《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认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一批复,引发了学界关于法院裁判是否能适用宪法,以及受教育权性质的广泛讨论。尽管学界观点不一,但该案通过认定“以侵犯姓名权为形式,实质侵犯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应承担民事责任,为冒名顶替上大学案件提供了法律上的解决思路。之后罗彩霞、陈春秀等等被冒名顶替者均相继爆出。
法条链接
《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刑法修正案》(十一)不仅仅是针对高考,而是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这三个大方面,对于想要通过不劳而获“改变人生的人,”敲响了警钟。
结语
冒名顶替事件从社会反响和公众所表现出来的是对教育制度的不信任,正是因为这种不信任危机促进《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此类现象入刑,对特定身份犯罪者更加从重处罚,确保公信力。打击考场作弊不光要在场内,更要监察场外交易,这样才能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社会发展。
值得思考的是,录取结果被别人冒名顶替,顶替者如何做到的呢?如何拿到被顶替者的通知书的呢?之后还一直以被顶替者的身份工作,为何久久没被发现呢?这幕后的黑手、产业链又该如何整治呢?等等一系列问题更加严阵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