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处罚法对拆迁的影响!
2021年1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将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其中重大的修订将最大限度的完善和保护人民权益,接下来小编介绍一下重大变化,以及着重介绍一下对拆迁的影响。
一、加大重点领域行政处罚力度
违法行为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追责期限延长至5年。
二、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行为从重处罚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三、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街道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
四、强化对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不得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五、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公布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六、完善违法行为从轻减轻法定情形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七、增加行政处罚的定义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对于拆迁第三条的内容尤其要引起注意,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街道,执法的重心进行下移,这一点是从立法的层次上,赋予了基层行政机关的处罚权。以前,乡镇政府的权力大多是受其他行政机关以委托或职能调整的方式,将一部分处罚权赋予给了乡镇街道。但以前的做法毕竟是没有上位法的支撑,没有明确的依据。在行政处罚法修改后,乡镇街道拥有一定的行政处罚权就有了法律源头,有了根基。
在实务中,拆迁都是由乡、镇政府实际组织操作的,这次加大乡镇政府的处罚权,如何监管乡镇政府的行政处罚权不被滥用?乡镇政府能否做到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性,不损害被拆迁人利益?这将会是基层政府需要面临的问题。
另外,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不再一律无效,原《行政处罚法》第3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在第38条对此表述作了较大幅度的变化: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
总的来说,想单纯凭借行政处罚的程序违法这点理由确认其无效,比以前要难了。必须是“重大且明显的程序违法”才会导致行政处罚的无效。
在拆迁中行政机关某些程序违法是不言而喻的,这样一来,被拆迁人遇到有关程序上的拆迁问题,更加难以维权。
结语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需要监督,依法行政是避免权利滥用的重要手段,然而仅有纸上的法律尚不能作出有效约束,需要合理的监督手段和程序予以配合,但必须要说明的是,依法行政并非是让行政机关不敢去查处违法,行政机关“当为不为”同样是行政违法。行政机关不应害怕而不为,也不能无视违法而乱为。这需要执法机关加强法律理论的学习,公平执法,严格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