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新规: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今后彩礼不能收?
我国《婚姻法》成立之初就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该禁止规定,不是《民法典》新设规定。
1950年我国第一部《婚姻法》第二条明文规定禁止任何人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
1980年《婚姻法》第三条再次重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020年《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与原1980年《婚姻法》规定一模一样。也就是说,对于“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规定,不是民法典新设的。
为什么我国首部婚姻法就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买卖婚姻以外的以婚姻为手段,以索取财物为目的的行为。这种婚姻是当事人自主自愿的,但其不以双方感情为基础而以索取财物为结婚条件。这种行为虽不如买卖婚姻严重,但仍腐蚀人们思想,毒害社会良好风气,给所涉家庭带来严重经济困难更不符合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道德观,更是对婚姻自由原则的妨碍。为此婚姻法对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进行明确禁止。
法律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为什么还同时允许结婚给付彩礼的民间风俗?
对于彩礼定义及性质,我国法律至今没有明确的规定。在订立婚约之前或者之后,男方向女方给付彩礼已经成为民间传递之久的风俗习惯。
笔者认为,彩礼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彩礼一般是指男方基于婚约按照当地习惯给付女方数额较大的财物,包括金钱或首饰等较为贵重的物品。
赠与财物给他人,一般是主动赠与。但涉及到缔结婚姻,男方向女方给付彩礼可能是主动赠与,也可能是“被动赠与”。
如果男方给付女方彩礼是自愿的,与“借婚姻索取财物”形式大不相同;
如果男方家庭基于经济困难或者其它因素,非出于自愿给付彩礼,但女方索要数额合理。此中情况下,虽然男方“被动赠与彩礼”与“借结婚索取财物”形式要件很接近。但是按照当地习俗支付适当数额的彩礼,
笔者认为,虽然“被动赠与彩礼”更接近“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形式要件,但是按照当地习俗支付适当数额的彩礼,符合适度原则。如果将彩礼一刀切地视作借婚姻索取财物,无疑是不符合社会婚姻习俗,也不利于家庭和谐。
法律“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是反对借婚姻强行索取彩礼,或者以巨额彩礼作为结婚的条件。婚姻是自由的,彩礼只要符合自愿和适度原则法律都是不禁止的。
法律允许给付彩礼,但也对彩礼进行保护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了彩礼应当返还的三种情形:(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其中(二)、(三)情形,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也就是说,女方接受男方彩礼后,又拒绝与男方结婚的,男方可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如果男女双方已经结婚,但没有共同生活又离婚的,男方可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如果男方婚前为给付女方彩礼四处举债,导致生活困难,又离婚的,男方可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新邦律师说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给付彩礼是一种礼节,其本意在于玉成伉俪情深,曾经很普遍。但是,现代社会中的彩礼被赋予了太多的物质含义,早已失去了给付彩礼的本意。
法律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法律倡导年轻人树立健康纯洁的婚恋价值观,反对将婚姻建立在金钱基础上,而不是感情基础上。
婚姻是自由的,彩礼只要符合自愿和适度原则法律都是不禁止的。“天价彩礼”让许多家庭不堪重负。“儿子娶到媳,爹娘脱层皮”,是当今社会高额彩礼对男方家庭影响的形象描述。高额彩礼不仅会让已经富裕的家庭致贫,而且因彩礼产生的纠纷还会扰乱社会秩序,败坏社会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