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中,被征收人享有的权利

日期:2021年03月09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王琰 浏览: 打印 字体:

房屋征收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关系着千万户老百姓安居乐业。而且对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带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实践过程中,问题却层出不穷。


而且,我们还发现老百姓对此的了解也很是非常的模糊,尤其是权益方面,所以,被征收人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情况时有发生。只有被征收人了解了自己在房屋征收中享有哪些权利,才能进一步的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那么,被征收人到底有哪些权利呢?


1、征收补偿方案制定的参与权


房屋征收所依据的主法律法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根据此条例中的第10、11条规定,相关部门拟定通过的补偿方案要向被征收人公告,公告的时间至少是30天。此时,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方案有异议,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如果是多数人认为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或是认为不合理,市、县级相关部门要组织听证,而且还要根据听证会的情况修改补偿方案。


一旦认为补偿方案不合法,或是给予的补偿标准过低,被征收人是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的。所以千万不要认为补偿方案大家都是一样的,是不可更改的,就忽略掉这一项权利。


2、评估机构的选择权


房屋评估价值是房屋拆迁补偿的主要依据。因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评估办法》中对房屋价值评估环节有着严格的规定。规定中明确,房屋评估机构应当是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协商确定,征收方是无权以任何理由参与到该环节中的。如果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选不定评估机构,那么才可以由相关部门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征收方私自选定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一般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有权提出,且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


3、评估结果复核、鉴定权


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除有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之外,还有权对不满意的评估结果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和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可是实践过程中,许多被征收人不知道自己有这一项权利。


4、补偿方式的选择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置换。可是仍有个别的征收方只以这两种补偿方式中的其中一种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这就侵害了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


5、复议和诉讼的救济权


棚户区改造涉及到多方的利益,因此产生利益纠纷也是在所难免的,但是法律也赋予了被征收人相应的救济权,即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


被征收人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如果遇到违法征收、征收补偿不合理、非法强拆、暴力逼迁情况时,要及时的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