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正常驾驶,撞了闯红灯的行人,无责任?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机动车相继进入千家万户。开车给人们的出行方便的同时,交通事故频发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在交通事故纠纷中,法律是如何分配交通事故责任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条文体现了两个核心,一是以事故发生时的过错承担对应的责任为主;二是机动车在交通行为中的注意义务比行人和非机动车要高。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法律有一个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的兜底条款。也就是说,除非是故意碰瓷冲上去撞车,其它的交通事故,哪怕是行人违反交通规则,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机动车主也要承担10%的“人道主义赔偿”。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还需要法定赔偿,道理何在?
1、机动车处于天然优势地位
对于机动车和行人的权利义务规定不对等这并不违反公平原则,因为在交通行为中,机动车和行人的能力程度相差甚远。简单说是,车能撞死行人,行人却不能撞死机动车主。
如果没有这个兜底条款,我们担心那些有路怒症的司机在面对闯红灯的行人时真的会踩一脚油门,闯红灯的行人固然可憎,但他们真的该死吗?况且当机动车不守交通规则时,行人又能有什么作为来救济自己的路权呢?
2、机动车享受了更多的道路资源
一条20米宽的公路,15米留给机动车通行,3米留给非机动车通行,只有2米留给了行人使用,就这样,还有大量车主在路边乱停车,阻碍行人通行的,机动车享受了绝大部分的道路资源,让一让行人不应该吗?
3、生命权高于路权
交通规则是对路权的分配,在不涉及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在路权分配的范围内讨论问题都是过错责任,比如两辆车谁有优先通行权的问题。行人在的场合,行人的路权受交通规则约束,但生命权受更核心的法律规则的保护,换句话说路权的分配不能侵犯人的生命权。
主张行人闯红灯撞死白撞,等同于认为路权高于生命权,是将人工具化的表现。交通为人服务,而不是人为交通服务。绿灯给人分配的是路权,不是生杀予夺的权利。一切公平、效率、规则、法律、发展、道德的核心都应该是人。
行人闯红灯被撞死,即使机动车没有过错,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我们不能偏执地只强调规则、强调公平。如果这样,违反交通规则而致行人死亡的司机该如何处罚呢?难道要判处他死刑吗?
机动车主与行人并非对立,开车的人终究避免不了步行,步行的人也难免会坐车。换位思考,当你驾车的时候,一个行人闯了红灯影响了你开车,他有可能是赶着上班要迟到了;当你步行的时候,眼前一辆机动车闯了红灯从你面前开过,你被吓了一跳,但是他有可能是忙着去学校接孩子,这些做法当然是违法且不可取的,但也不能因对方违反交通规则就活该被撞。
在此,新邦律师提醒各位交通参与者遵守交通规则,因为交通事故一旦发生,无论是司机还是行人,哪一方都不会是灾难的胜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