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时效,主张权利的“保质期”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义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会强制义务人履行其应当承担的义务。
一、民事诉讼时效有多久?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一般来说,民事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以民间借贷为例,假设2020年1月1日张某向李某借款一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并出具借条,那么到2021年的1月1日起,李某便可以向张某主张债权,此种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以期限届满之日作为时效的起算点,这一日便是上述法律条文中指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如无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等事由的,诉讼时效期间便为2021年1月1日-2024年1月1日。
法律似乎给义务人一个耍赖的权利,因为一旦超过诉讼时效,义务人便获得了一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权利。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合法权利。
二、权利人如何延长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延长有两种方式,即中止与中断。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诉讼时效的中止事由皆是源于一些不可控的客观因素,权利人想要延长诉讼时效主要还得靠中断事由,毕竟中断事由都是可控的,权利人也可以有所作为。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诉讼时效中断可以使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但也受到最长20年的时间限制。通过上述法律条文得知:造成诉讼时效中断的原因是权利人向义务人主张权利。故而,权利人应当积极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或是提起诉讼、或是申请仲裁等主张债权,这些行为都可以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后果。
三、超过诉讼时效,还能补救吗?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但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判决支持权利人的诉讼请求。
即使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依然是有机会挽救权利的,但是这样实质上是寄希望于义务人及其代理人不懂法律,一旦义务人一方提起诉讼时效抗辩,权利人将陷入极其被动的地位。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当我们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要适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