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性骚扰的女性背后,还有被忽略的男性们!
一提到性骚扰,人们观念里想到的受害者多为女性。一方面女性是弱势群体,遭受性骚扰的次数多于男性;另一方面,历代长期反性骚扰运动大多都是站在妇女角度,包括立法规制,人们已经形成一种固有思维。
性骚扰立法倾向保护女性
美国是最先提出和使用“性骚扰”一词的国家,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第二波女权主义浪潮之后,美国女权主义法学家凯瑟琳•麦金龙最早提出“性骚扰”概念,她认为性骚扰是一种性别歧视。
1991年10月,法学教授希尔指控自己的上司托马斯对其“性骚扰”,“性骚扰”一词开始进入中国。1995年,震惊全球的美国总统克林顿性骚扰案曝光,使得“性骚扰”被中国公众所熟知。
性骚扰的客观事实在中国一直存在,2005年,对性骚扰的法律规制,开始纳入法律体系,但规制性骚扰的立法倾向于保护女性。主要体现在:
从全国性法律来看:
2005年8月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40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从行政法规来看:
2012年4月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11条规定了针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从地方性法规来看:
1、各省级地方立法机构所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制定的”实施办法”,如《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2019年),规定的都是“对妇女的性骚扰”。
2、各市级地方立法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所制定的“妇女权益保障条例或规定”,如《苏州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2020年),条例提及的性骚扰也是指“对妇女的性骚扰”。
从地方政府规章来看:
各地方政府制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办法、规定,如《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2017年),规定的也是“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惊人!男性也是性骚扰受害者
性骚扰场合多发生在职场性骚扰、校内性骚扰、车内性骚扰……,面对性骚扰,女性往往难以启齿,而男性被性骚扰,也已经不是新鲜事了。
2000年,《深圳周刊》精确新闻调查中心在深圳特区曾做过600份性骚扰问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62%的被调查者曾遭受过不同形式的性骚扰,其中女性占43%,男性占19%。
2005年,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对北京、广州等6城市进行调查,结果显示,在受害者中男性比例已经达到了35%,呈明显上升趋势。
2014年,智联招聘对上海2600多名职场人进行职场性骚扰调查,统计结果显示,遭遇性骚扰排名前三位的行业为行政文秘、物流运输和建筑房地产,并且,令人惊讶的是,男性遭受性骚扰比例在不断提高。
2016年,《大学生性与生殖健康调查报告》显示,从性别区分上来,34.8%的女性曾遭遇过性暴力或性骚扰,男性人群中这一比例稍高,为35.6%。
2020年滴滴网约车“乘客醉酒引发的性骚扰投诉报告”显示男性被酒后性骚扰比例高达61%。
根据以上数据调查发现,在性骚扰问题上,男性和女性都是受害者,男性性骚扰比例不断提高,甚至高于女性。这一结果真是令人瞠目结舌!
女性是弱势群体,这是我们一致的共识,也是法律重点保护的群体。基于此,性骚扰受害者一旦“性别互换”,大众反映千差万别。女性遭受骚扰,多数人义愤填膺,唾骂骚扰者;一旦男性遭受性骚扰,多数人冷淡漠然,调侃讥笑。
正基于男性角色特殊性,现实中,被骚扰男性不会像女性那样公开陈述受害过程,大多数男性受害者虽会倍感男人尊严受到屈辱,但也会选择隐藏在不为人知的角落里,独自默默承受、舔舐伤口,这给男性受害者带来极大的伤害。小编认为,在性骚扰面前,不分性别,男女都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
男性遭性骚扰,权益如何保护?
《妇女权益保障法》首次命令禁止性骚扰之后,对于性骚扰或性侵害,我国行政法、刑法、民法都给予不同程度保护。
行政保护
男性遭受性骚扰,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保护,对性骚扰者,实施行政处罚,如罚款、拘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应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也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刑法保护
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不保护男性,仅保护女性的性自主权。但《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强制猥亵罪,可以保护男性性权利。也就是说,如果男性遭受性骚扰或性侵害,可能构成强制猥亵罪或猥亵儿童罪。根据《刑法》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包括男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包括男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民事保护
如果性骚扰者或性侵害者未达到犯罪构成要件,对于受害者男性,除了行政处罚保护,还能得到民事赔偿救济吗?
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新增禁止性骚扰,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对,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依据该规定,构成性骚扰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违背他人意愿。性骚扰会让人产生厌恶感,造成心理困扰,如焦虑、害怕。二是性骚扰是与性有关的本质行为。行为类型包括性挑逗、性贿赂、性要挟、性强迫,行为表现形式包括语言、文字、图像、肢体等。
值得注意的是,该规定对受害人主体未作限制,也就是说,性骚扰的受害者是男性时,其有权同女性一样,要求侵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损害赔偿等,其中,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如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若造成严重精神痛苦的,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实施以后,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宣判了首例性骚扰纠纷案件。受害人与骚扰者系同事关系,因长期遭受性骚扰侵害,致使身体和精神造成严重损害,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骚扰者赔偿受害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律师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9.8万余元,并书面赔礼道歉。
法院这一判决,对性骚扰者具有一定的震慑作用,体现了国家反对性骚扰的强烈态度。虽然本案受害者是女性,但对男性受害者也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尤其是对于那些隐藏在黑暗角落的男性受害者来说,这是黎明的信号。
结语
男女性别平等,不论男性还是女性,如果遭遇性骚扰或性侵害,都应该获得同等的法律支持、人道帮助。新邦律师提醒,当受害人遇到性骚扰或性侵害时,要记住,你永远不是孤身一人,你可以向信赖的人倾诉、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维权。要相信,世界上所有的坏人,早晚都会受到应有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