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状态下实施犯罪是否可以从轻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从重或者从轻处罚。
其中从轻处罚的情节是指依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可以在规定的处刑幅度内从轻处刑的各种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我国法律并未将醉酒犯罪列在可以从轻处罚之列,仅《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虽然对醉酒的人犯罪可以参照本条前三款关于精神病人犯罪的规定处罚,但除此之外,再没有对醉酒的人犯罪的不同情况加以细分。
“醉酒”不可一概而论,详细区别可分为病理性醉酒与生理性醉酒,在刑罚适用中,两者差异巨大。
一、病理性醉酒
病理性醉酒是指饮酒者少量饮酒后,出现不成比例的极度兴奋,带有攻击和暴力的特征,并常有被害观念。可持续数小时,以入睡告终。一般对发作有完全性遗忘。
1、首次病理性醉酒状态下犯罪,一般不承担刑事责任
现代各国精神病学及法医学均认为,病理性醉酒属精神疾病范畴,发病时多为无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故而对病理性醉酒者适用刑罚时,参照适用《刑法》第十八条有关精神病犯罪的规定来判断。
首次病理性醉酒状态下犯罪,属于犯罪主体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或者刑事责任能力受限的情况。
刑事责任能力包含犯罪能力与刑罚适应能力两方面的内容。犯罪能力的本质是意志自由的问题,人在面对善恶选择时,依自由意志选择从恶,做出实施犯罪行为的决定并付诸实际,才应当对此作出的行为负责。病理性醉酒者在发病时,没有辨认和控制自身行为的能力。刑罚适应能力是针对犯罪者将来再犯罪的可能性,为社会进行防卫。对于精神异常的病理性醉酒者适用刑罚,能达到的社会防卫效果极低。
故而,犯罪者在病理性醉酒状态下犯罪,一般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2、明知有病理性醉酒史而醉酒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虽然病理性醉酒者在醉酒后丧失自我控制能力,但他们可以控制自己不去喝酒,特别是在其有病理性醉酒史的情况下,如果依然选择喝酒,并对他人造成伤害,那么这个结果就是由病理性醉酒者故意或过失造成的。
具有辨认、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故意或过失使自己一时陷入丧失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的状态,并在该状态下实施了犯罪行为,此类行为被称为“原因自由行为”。在该种情况下,我们认为犯罪者有犯罪能力与刑罚适应能力,由于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则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即使是病理性醉酒,也不能成为肆意伤害他人的理由。
二、生理性醉酒
生理性醉酒,是一种急性酒精中毒,多发生于一次性大量饮酒后,只因饮酒过量而致精神过度兴奋甚至神志不清的情况。生理性醉酒的发生及表现,与血液中酒精浓度及个体对酒精的耐受力密切相关。
生理性醉酒相较于病理性醉酒而言,有极大的可预测性。可以这样讲,生理性醉酒者对自身陷入醉酒的结果一定是故意或过失的。生理性醉酒状态下犯罪能否成为法律上从轻处罚的情节,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观点一:
生理性醉酒不能成为法律上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生理性醉酒者即便是醉酒后也只是丧失了部分行为控制能力与辨认能力。尽管酒醒后,可能对行为记忆不清或全无记忆,但这仅仅是一种事后记忆丧失。
且司法实践中对醉酒犯罪者自我辨认、控制能力下降到何种程度等问题难以进行准确认定。如果法律不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可能会有少数的犯罪分子借酒犯罪以规避法律。
观点二:
生理性醉酒应当成为法律上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生理性醉酒状态下犯罪与正常状态下实施的犯罪终究是有所区别的。如果在量刑时不加区分将所有生理性醉酒状态下的犯罪行为一概而论,易产生量刑失衡。
我国法律规定的量刑情节并没有病理性醉酒状态下犯罪这一情节。司法实践中,似乎更加支持观点一。
在(2015)佛中法刑一终字第209号案件中,被告人邓某酒后伤人,一审法院考虑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但被告人认为一审法院没有考虑到其是在醉酒状态下实施犯罪的情节,导致量刑不当,遂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在醉酒状态下实施犯罪并非法律上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且醉酒伤人是社会所不能提倡甚至不能容忍的,上诉人以其在醉酒时伤人请求轻判无法律依据,遂维持原判。
笔者更支持观点二,生理性醉酒状态下犯罪应当成为法律上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笔者认为,对生理性醉酒状态下的犯罪应当依照《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处以刑事处罚。如果量刑时完全不考虑犯罪者是否处于生理性醉酒状态下犯罪这一情节,颇有一种宁枉勿纵的感觉,这并不符合现代法学精神。
生理性醉酒下犯罪可处以刑事处罚,但不能一概而论。生理性醉酒者犯罪有故意和过失之分,对醉酒犯罪者自我辨认、控制能力下降到何种程度的判断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如:醉酒的原因、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有无冤仇或矛盾、行为人醉酒后实施犯罪时的精神状态及犯罪后的表现等情况。
喝酒本是一件快乐的事情,但过度饮酒容易乐极生悲,伤人害己。现在社会,因为喝酒引发的人身损害纠纷已经屡见不鲜,这也警惕我们:做任何事情都应该把握尺度,饮酒更是切莫贪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